Page 171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P. 171

第一章 通則       163




                 「金融機構往來
                                                            印
                 函  證 復 函  中之「其他  詢  證  函  」  函  證時,  將  「  反  面  承諾  」之內  證查核,  容  分列於 請  查
                                                  欄
                                    必
                                                        俾便
                                                    內,
                                      要說明事項」
                 照 辦理。

            (  開發信用狀或擔任商業匯票之承兌應以契約定之               )
           第三十一條  銀行開發信用狀或擔任商業匯票之承兌,其與客戶                             間 之權
                        利、義務關     係  , 以契約  定之。

                        銀行辦理前項業務,如           需 由客戶提供擔保者,其擔保依
                        第十二條所列各款之規定。

                         (64.7.4.  新增條文  )

           【立法說明】
           本條係於     64  年  7  月  4  日修正銀行法時增列,      俾使  銀行開發信用       狀 及辦

           理 承 兌 業務,有所遵       循 。

            (  對利害關係人無擔保授信之限制          )

           第三十二條  銀行        不 得對其   持 有  實 收資本  總額  百 分之三   以 上之企業,或
                       本行負
                                        害
                                              者,為
                                                    無
                       理授信之   責  人、 員  職  員  、或主 關 係  要  股  東  ,或對與本行負 擔保授信。但  責  人或辦 者貸
                                                                   消費
                                    有利
                                職
                       款及對政     府 貸款  不在  此 限 。
                       前項   消費  者貸款   額 度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所稱主      要  股 東係  指 持 有銀行  已 發行股   份總數    百 分之一
                       以 上者   ; 主 要  股 東 為自  然 人 時  ,本人之配   偶 與其   未成年子
                       女 之  持 股應  計入  本人之   持  股。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