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2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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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銀行法法令彙編








           【立法說明】         (81.10.30.  修正條文  )
           一、  依據  現行條文規定銀行不          得  對其關係人為     無 擔  保 授 信,  但 對銀行   經
               營具  影響力    之 主 要 股  東 及銀行投資之     企  業則  未 有適  當 之規  範 , 因此

               為合理規    範  關係人交易,      防範  銀行  利 害  關係人  利  用 職 務之  便 , 承 作
               不  當授  信,  致 損 害 存款大   眾 權益及   影響  銀行  健 全  經 營,  爰  參照  美 國
               之
                                    本條不
                                          得
                                            為
                            總
                 有實收資本
                                                              影響力
               持  聯  邦  準備法  精神  額 , 3% 將 以 上 之  企 業,及對銀行  無  擔  保  授  信之對 經 營具  象  增列銀行對其  之 主 要
               股 東 為限制對     象 。
           二、銀行對其關係人          承  作一  般 消  費 者 貸 款,為  小 額  無 擔 保放款,   又 銀行
               對 政府  之 授  信,  風險  甚 小 , 且  部分係為   配 合 經 濟  發 展計畫   所 需 , 故
               放 寬 禁止無    擔 保 授 信之限制。

           三、  參考  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之規定,增列第    3 項 主 要 股 東  之定  義 。
           四、  美 國之  聯 邦  準備法第    23A  條與第  23B  條對關係人交易限制之規定          :
                銀行關係人之定        義:  銀行關係人     包括  -

                  1.   控制銀行之公司      (  即  銀行控  股 公司  )   及  該 銀行控  股  公司所控
                    制
                                                                       上
                                            額或具表
                                                                 25%
                                                                         ,
                    持  者   (  即  銀行之  已 發行 姊妹  股份 公司  總 )  。所  稱  「控制」,意指 決  權 股份  總  額 直  接或 以  間  接
                       有他公司
                    或控制其     過 半數  董  事 選  舉 ,或對其   經 營或  政策  具控制   力  或 影
                    響力   者 。
                  2.   銀行之  從 屬公司。
                  3.   與控制  該 銀行之人相    同 者 所控制之公司。
                  4.   與銀行  過 半數  董 事相  同 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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