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2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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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銀行法法令彙編
【立法說明】 (81.10.30. 修正條文 )
一、 依據 現行條文規定銀行不 得 對其關係人為 無 擔 保 授 信, 但 對銀行 經
營具 影響力 之 主 要 股 東 及銀行投資之 企 業則 未 有適 當 之規 範 , 因此
為合理規 範 關係人交易, 防範 銀行 利 害 關係人 利 用 職 務之 便 , 承 作
不 當授 信, 致 損 害 存款大 眾 權益及 影響 銀行 健 全 經 營, 爰 參照 美 國
之
本條不
得
為
總
有實收資本
影響力
持 聯 邦 準備法 精神 額 , 3% 將 以 上 之 企 業,及對銀行 無 擔 保 授 信之對 經 營具 象 增列銀行對其 之 主 要
股 東 為限制對 象 。
二、銀行對其關係人 承 作一 般 消 費 者 貸 款,為 小 額 無 擔 保放款, 又 銀行
對 政府 之 授 信, 風險 甚 小 , 且 部分係為 配 合 經 濟 發 展計畫 所 需 , 故
放 寬 禁止無 擔 保 授 信之限制。
三、 參考 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之規定,增列第 3 項 主 要 股 東 之定 義 。
四、 美 國之 聯 邦 準備法第 23A 條與第 23B 條對關係人交易限制之規定 :
銀行關係人之定 義: 銀行關係人 包括 -
1. 控制銀行之公司 ( 即 銀行控 股 公司 ) 及 該 銀行控 股 公司所控
制
上
額或具表
25%
,
持 者 ( 即 銀行之 已 發行 姊妹 股份 公司 總 ) 。所 稱 「控制」,意指 決 權 股份 總 額 直 接或 以 間 接
有他公司
或控制其 過 半數 董 事 選 舉 ,或對其 經 營或 政策 具控制 力 或 影
響力 者 。
2. 銀行之 從 屬公司。
3. 與控制 該 銀行之人相 同 者 所控制之公司。
4. 與銀行 過 半數 董 事相 同 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