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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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157
前
二、
述
營業
內部控制制度 計畫書 應 包括下 ( 含 座 列內 區 容: 、價格 業務內 敏 感 容 之說明。 訊 之控管程序、 作業 流
隔
位
性資
程。
門 禁 管制、文件控管 等防火牆 機制 ) 。 風險 管理之具 體 作法。
人 員配置 及設備評估。
三、銀行 經 本 會 核 准兼 營本項業務 後 ,應 依 「證券商設 置 標準」規定,
申 請 並 取得兼 營本項業務之許可,於開辦 前 ,應 登 錄 於本 會 銀行 局
網 際 網路 申報 系統 。
四、銀行 兼 營本項業務,其應指 撥 或專 撥 之資本額,應 符 合「證券商設
置 標準」之規定 ; 並應 確 實 依照 銀行法第 28 條第 1 項 暨 「銀行 經
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 兼 營本項業務應 將 運 範圍 包銷 及 風險 管理準則」第 買賣 業務 而持 5 條規定辦理。 間超過 1
有期
五、銀行
及自行
辦理
年之部
:
定辦理 位 與其投資有價證券之 本國銀行 : 應 納 入 餘 額併 「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種類及 計 ,其限額之 計算 , 依下 列規
本
會
限額規定」之投資限額內一併控管,以 符 合銀行法第 74 條之 1 之
規定。 外國銀行在 台 分行 : 外國銀行在 台 分行投資有價證券,應
檢 附 經 其 董 事 會 或其 董 事 會授 權之 單位 或人 員 同 意 得 投資之有價證
券種類、 總 投資限額及對 同 一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投資限額之文
件, 向主 管機關申 請 核 准 ,並 依 核 准 內 容 辦理 ; 其修正時 亦同 。 經
主 管機關核 准後 , 視 為外國銀行準用銀行法第 74 條之 1 所 稱主 管
機關所定之有價證券種類及限額。外國銀行在 台 分行應 將前 述 投資
買賣
六、債券自行 部 位 , 納 入 報 經 本 會 核 准 之投資限額規定內予以控管。 員得兼任 短 期 票 券自行 買賣 業務 主 管
管及人
主
業務之
及人 員 。
七、銀行有 下 列 情形 之一 者 ,不 得 申 請兼 營本項業務 : 申 請 日之 最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