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P. 165

第一章 通則       157




               前
           二、
                  述
                    營業
                     內部控制制度  計畫書  應  包括下  (  含  座 列內  區 容:  、價格   業務內  敏  感 容  之說明。  訊  之控管程序、    作業  流
                                            隔
                                        位
                                                        性資
               程。
               門  禁 管制、文件控管       等防火牆     機制  ) 。   風險  管理之具  體  作法。   
               人  員配置  及設備評估。
           三、銀行    經 本  會 核 准兼  營本項業務     後 ,應  依 「證券商設     置 標準」規定,
               申  請 並 取得兼   營本項業務之許可,於開辦            前 ,應  登 錄 於本   會 銀行  局
               網  際 網路  申報  系統  。

           四、銀行    兼 營本項業務,其應指          撥 或專  撥  之資本額,應     符 合「證券商設
               置  標準」之規定      ; 並應  確 實 依照  銀行法第     28  條第  1  項  暨 「銀行  經

               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  兼  營本項業務應  將 運 範圍  包銷 及  風險  管理準則」第  買賣  業務  而持  5  條規定辦理。  間超過  1
                                                              有期
           五、銀行
                                            及自行
                                    辦理
               年之部
                     :
                       
               定辦理   位  與其投資有價證券之 本國銀行  : 應 納 入  餘  額併 「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種類及 計  ,其限額之  計算  ,  依下  列規
                                          本
                                            會
               限額規定」之投資限額內一併控管,以                  符 合銀行法第      74  條之  1  之
               規定。    外國銀行在      台 分行  :  外國銀行在    台 分行投資有價證券,應
               檢  附 經 其 董  事 會 或其  董 事 會授  權之  單位  或人  員 同  意 得 投資之有價證
               券種類、    總  投資限額及對      同 一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投資限額之文
               件,  向主  管機關申     請  核 准 ,並  依 核 准 內  容 辦理  ;  其修正時  亦同  。 經

               主 管機關核     准後  , 視 為外國銀行準用銀行法第            74  條之  1  所 稱主  管
               機關所定之有價證券種類及限額。外國銀行在                     台  分行應  將前   述 投資



                        買賣
           六、債券自行  部  位  ,  納  入  報  經  本  會  核  准  之投資限額規定內予以控管。  員得兼任  短 期 票  券自行  買賣    業務  主 管
                                    管及人
                                  主
                            業務之
               及人  員 。
           七、銀行有     下  列 情形  之一  者 ,不  得 申 請兼  營本項業務     :  申  請 日之  最近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