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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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155




                      有價證券及國內證券投資信託
                                                   爰
                              洽  及信託財產之收       受  基  金」業務,實 簡  易  型  分行辦理  已涉  及信託  項業
                                                                    該
                                                 ,
                      業務之接
                      務之人   員 , 仍  應分  別 符 合  經 驗 準則之相關規定。
           十、規定「銀行        兼 營信託業務營業執照」登載事項              整併  於「銀行營業執
               照」。

                                     金管會   93.12.17.  金管銀   字第  0934000841  號函
           主 旨  :茲  規定「銀行     兼  營信託業務營業      執照  」 登 載事項整併於「銀行營

                  業
                                兼
                                  營信託業務營業
                                                執照
           說明  : 三、現行「銀行  執照  」,  請  查  照  轉  知  所屬  會員  ,  依  說明事項辦理。 」所載之業務項     目 應 登 錄
                      於本  會  銀行  局  網  際  網路  申報  系統  ,  嗣後如  有新增業務項
                      目  ,應於接   獲  本  會 核  准函後  ,於規定期限內       完成  新增業務
                      項  目 之  登  錄;  登  錄前  應 經總經  理及法  令  遵  循主  管二人  確 認
                      所  登 錄  業務項  目符  合法  令  規定,信託業並應於         完成  登  錄後

                      始得  開辦。   另依據    「  加 速  降低  本國銀行逾期放款       措  施」適
                      用  獎勵  措  施之信託業,應於接        獲  本  會函知  自動核   准  生  效 日
                      後 ,  始得  辦理  登  錄 作業。

                  四、信託業     兼 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或證券投資                顧問  業務  者  ,應
                      自本
                                                      置
                                                                         22
                      標準第  會  許可之日  條或證券投資  起  6  個  月內,備  事業設  妥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 標準第  19  條、第  置
                             22
                                            顧問
                      條所定文件並應        符 合  最近  期  經會計師   查核  簽 證之財務報告
                      每  股淨  值不  低  於  面 額之規定,   經總經    理及法   令  遵 循主  管二
                      人  確  認  後  辦理  登  錄  作業。信託業   未  於  前  開期限內辦理     登

                      錄  ,本  會得廢止兼     營許可。     但  有正  當  理  由  ,於期限  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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