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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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155
有價證券及國內證券投資信託
爰
洽 及信託財產之收 受 基 金」業務,實 簡 易 型 分行辦理 已涉 及信託 項業
該
,
業務之接
務之人 員 , 仍 應分 別 符 合 經 驗 準則之相關規定。
十、規定「銀行 兼 營信託業務營業執照」登載事項 整併 於「銀行營業執
照」。
金管會 93.12.17. 金管銀 字第 0934000841 號函
主 旨 :茲 規定「銀行 兼 營信託業務營業 執照 」 登 載事項整併於「銀行營
業
兼
營信託業務營業
執照
說明 : 三、現行「銀行 執照 」, 請 查 照 轉 知 所屬 會員 , 依 說明事項辦理。 」所載之業務項 目 應 登 錄
於本 會 銀行 局 網 際 網路 申報 系統 , 嗣後如 有新增業務項
目 ,應於接 獲 本 會 核 准函後 ,於規定期限內 完成 新增業務
項 目 之 登 錄; 登 錄前 應 經總經 理及法 令 遵 循主 管二人 確 認
所 登 錄 業務項 目符 合法 令 規定,信託業並應於 完成 登 錄後
始得 開辦。 另依據 「 加 速 降低 本國銀行逾期放款 措 施」適
用 獎勵 措 施之信託業,應於接 獲 本 會函知 自動核 准 生 效 日
後 , 始得 辦理 登 錄 作業。
四、信託業 兼 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或證券投資 顧問 業務 者 ,應
自本
置
22
標準第 會 許可之日 條或證券投資 起 6 個 月內,備 事業設 妥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 標準第 19 條、第 置
22
顧問
條所定文件並應 符 合 最近 期 經會計師 查核 簽 證之財務報告
每 股淨 值不 低 於 面 額之規定, 經總經 理及法 令 遵 循主 管二
人 確 認 後 辦理 登 錄 作業。信託業 未 於 前 開期限內辦理 登
錄 ,本 會得廢止兼 營許可。 但 有正 當 理 由 ,於期限 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