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8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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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銀行法法令彙編
銀行經營信託及證券業務,應指
撥 營 運 資金之 數額 ,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撥 營 運 資金 專 款經營,
其指
除 其他法 律 另 有規定者外,銀行經營信託業務, 準 用第
六 章 之規定辦理。
銀行經營信託及證券業務之人 員 ,關於客戶之往來、交
易資 料 , 除 其他法 律 或主管機關 另 有規定外,應保守 秘
密; 對銀行其他部門之人 員 , 亦 同。
(89.11.1. 修正條文 )
【立法說明】
一、銀行 經 營信託或證券業務, 得視 實際 需 要, 由總 分支機構 獨 立設帳
管理, 毋 須另 設專部辦理, 爰 將 儲蓄部與信託部刪除, 同 時儲蓄部
與信託部並 毋 須 具備 獨 立之資本, 爰 將 相關規定 如 第 23 條、第二
章及第四章之適用併 同 刪除。
二、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 經 營信託、證券之業務,應與其原有業務相區
隔 ,以 避免 銀行與客戶 間利 益 衝突 之可 能 性, 爰 規定其營業及 會計
必 須 各自 獨 立,並 授 權 主 管機關於 必 要時 得 對其營 運 之 範圍 及 風險
受
管理予以規定,例
辦理信託業法 草 案 如 其以 條、第 託人之地 17 條之業務 位 辦理信託業務時, 範圍 ,或規定其投資種 得 規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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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類及投資 比率 。 又 如兼 營證券業務時, 目前 係限制其應 依 證券商設
置 標準第 14 條規定辦理, 而 銀行 如 欲 經 營全部證券業務時,則應
申 請 設立證券子公司。 同 時,本條所 稱 證券業務 尚 不 包含 期 貨 在
內。
三、本法修正施行 後 ,信託部 將 改為一 般 分行,其辦理信託業務,除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