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8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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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銀行法法令彙編




                        銀行經營信託及證券業務,應指
                            撥  營  運  資金之  數額  ,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撥  營  運  資金  專  款經營,
                        其指

                        除  其他法  律  另 有規定者外,銀行經營信託業務,                準  用第
                        六 章 之規定辦理。

                        銀行經營信託及證券業務之人               員 ,關於客戶之往來、交
                        易資  料  , 除  其他法  律 或主管機關      另  有規定外,應保守        秘
                        密;  對銀行其他部門之人         員 ,  亦 同。

                         (89.11.1.  修正條文  )

           【立法說明】
           一、銀行    經 營信託或證券業務,          得視  實際  需 要,  由總  分支機構     獨 立設帳

               管理,   毋 須另   設專部辦理,      爰  將 儲蓄部與信託部刪除,         同  時儲蓄部
               與信託部並      毋 須 具備  獨 立之資本,     爰 將  相關規定   如 第  23  條、第二

               章及第四章之適用併          同  刪除。
           二、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            經 營信託、證券之業務,應與其原有業務相區
               隔  ,以  避免  銀行與客戶     間利  益  衝突  之可  能 性,  爰  規定其營業及     會計

               必  須 各自  獨  立,並  授  權 主 管機關於   必 要時  得 對其營   運 之 範圍   及 風險
                                      受
               管理予以規定,例
               辦理信託業法       草 案  如  其以  條、第  託人之地  17  條之業務 位  辦理信託業務時,  範圍  ,或規定其投資種  得  規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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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類及投資    比率   。 又 如兼  營證券業務時,       目前  係限制其應     依  證券商設
               置  標準第    14  條規定辦理,     而  銀行  如 欲  經 營全部證券業務時,則應
               申 請  設立證券子公司。         同 時,本條所     稱 證券業務     尚 不  包含  期  貨 在

               內。
           三、本法修正施行         後 ,信託部    將  改為一  般  分行,其辦理信託業務,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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