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8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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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銀行法法令彙編




                                    管理,並
                                建檔
                 構稽核
                 目  , 請  單位 照  自行 請  查 照  轉 知  ) 。     將  列為各金融  檢  查  單位必  要  檢  查項
                             (
                       查
           卅 、利  害 關 係 人之授信債權得        否 辦理資產證券      化  釋 疑 。
                                      財政部   93.3.12.  台財融   字第  0938010341  號令
           一、銀行不      得  因擔  任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         創  始 機構,為銀行法第         32

               條及第    33  條之  2  禁止  之 無 擔 保 授  信,並以  該授  信債權為金融資產
               證券化條例之資產。          但下  列 情形  不在  此 限 :

               
                 政府
                     貸
                        款。
                 符  合  主  管機關規定額度內之      消  費  者  貸  款。
           二、銀行    依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擔 任 創 始  機構,  將  放款債權於放款       當 日
               信託與   受 託機構或     讓  與 特殊目的   公司,   且 符 合 下  列條件  者  , 得 不 計
               入  銀行法第    33  條及第  33  條之  2  之  授 信限額、  授 信 總 餘  額 :
                銀行應    取得  本部  同 意其  依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信託或           讓  與資產之

                 同 意 函  。
                會計師    出具之評估報告       書  應明  確 表  示 在放款  當  日 能將該  放款資產
                 移 出資產負債表。

                銀行對    該 證券化之放款債權,於事           前已確   實辦理   徵 信 審  核工作,
                              33
                 並  依  銀行法第  有 受 益證券或資產  條之  授  信條件及程序辦理。  基 礎 證券。
                 銀行
                     未持
           三、銀行    依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擔 任 創 始  機構,  將  放款債權於放款       當 日
               信託與   受 託機構或     讓  與 特殊目的   公司,   且 符 合 下  列條件  者  , 得 不 計
               入  銀行法第    72  條中期放款     總 餘 額,或銀行法第        33  條之  3  對 同 一

               人、  同 一關係    企 業 授  信限額,或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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