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4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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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銀行法法令彙編
未
築
限定銀行對
承
由
依據風險審
無 擔 保放款 購買 作,係 或 建 造 住宅 或 企 業用 建 慎 , 須 以 擔 保放款
或
銀行
評估辦理。
( 購置耐久消費品放款或貼現 )
第三十九條 銀行對 個 人購 置 耐久消費 品得辦理中期放款 ; 或對買受人
所簽發經承銷商 背書 之本票,辦理貼現。
(64.7.4. 新增條文 )
【立法說明】
本條係 64 年 7 月 4 日增 訂 ,其增 訂 理 由 詳 見前 條立法說明。
( 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方式之適用 )
第四十條 前二條放款, 均 得適用中、 長 期分期 償 還 放款 方 式 ; 必 要時
,中央銀行得就其付現條件及信用期 限 , 予以 規定並管理之。
(64.7.4. 新增條文 )
【立法說明】
本條係 64 年 7 月 4 日增 訂 ,其增 訂 理 由 詳 見 第 38 條之立法說明 前 段 。
( 銀行利率之揭示 )
第四十一條 銀行利 率 應 以年 率 為 準 ,並於營業場所 揭 示 。
(78.7.17. 修正條文 )
【立法說明】
為進一 步 推動 利率 自 由 化,有關存放款 利率 限制之規定應予刪除。 但 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