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4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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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
                                                          築
                        限定銀行對
                                  承
                                          由
                                                依據風險審
                        無 擔  保放款  購買  作,係  或  建  造  住宅  或  企  業用  建 慎  ,  須  以  擔  保放款
                     或
                                            銀行
                                                            評估辦理。

            (  購置耐久消費品放款或貼現        )
           第三十九條  銀行對         個  人購  置 耐久消費   品得辦理中期放款        ;  或對買受人
                       所簽發經承銷商        背書  之本票,辦理貼現。
                         (64.7.4.  新增條文  )


           【立法說明】
           本條係    64  年  7  月  4  日增  訂  ,其增  訂 理  由 詳 見前  條立法說明。
            (  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方式之適用          )


           第四十條  前二條放款,           均  得適用中、    長 期分期   償 還 放款  方 式 ; 必 要時

                     ,中央銀行得就其付現條件及信用期                 限 , 予以  規定並管理之。
                      (64.7.4.  新增條文  )

           【立法說明】

           本條係    64  年  7  月  4  日增  訂  ,其增  訂 理  由 詳 見 第  38  條之立法說明  前 段  。

            (  銀行利率之揭示    )

           第四十一條  銀行利         率 應 以年  率 為 準  ,並於營業場所      揭 示  。
                         (78.7.17.  修正條文  )

           【立法說明】

           為進一   步 推動   利率  自 由  化,有關存放款      利率  限制之規定應予刪除。           但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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