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9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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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231
填
列日
數
平均
按 充當流 計 提應提 動準備資產。 流 動準備。
月
七、金融機構應
當 月應提 流 動準備日 平均 數 係指第 3 點規定之新臺 幣 負債各日金額
乘 以第 4 點規定之 流 動準備 比率後 ,全月之 和 除以 當 月 天 數 所 得 之
金額。
當 月實際 流 動準備日 平均 數 係指第 5 點所列新臺 幣流 動準備資產全
月之 和 除以 當 月 天 數 所 得 之金額 ; 金融機構應自行調整 使 其不 低 於
應提 流 動準備日 平均 數 。
八、金融機構應 按 月編製「 流 動準備調整表」 ( 附表一 ) , 檢 同 有關明細
表於 送 次 月 15 日以 前送 查核 本行業務 ( 農 會 局 查核 ( 銀行、全國 會 信用部及信用合作 農 業金 庫 部分 社 )
庫
信用部、
本行委託之行
或
漁
部分
前 項 ) 。 動準備調整表 由總 機構 彙 總 辦理。金融機構合併時, 由 合併
流
後 存續或新設之金融機構辦理。
九、本行委託之行 庫 應 彙 集 各分行核 訖 之 農 會 信用部、 漁 會 信用部及信
用合作 社 流 動準備調整表 暨 有關明細, 據 以 填 報「 受 託查核 流 動準
備 彙 總 表」 ( 附表二 ) ,於 次 月 底 以 前送 本行業務 局 備查。
前 項 填 送 之 農 會 信用部、 漁 會 信用部資 料 與全國 農 業金 庫 填 送 本行
之資 料 , 由 本行 另 編製「 農 業金融機構 流 動準備 狀況彙 總 表」。
本行 就 銀行 填 送 之 流 動準備調整表及 前 二項 彙 總 表編製「金融機構
流
「金融機構 動準備 狀況彙 流 動準備 總 表」。 狀況彙 總 表」及「 農 業金融機構 流 動準備 狀況
彙 總 表」 由 本行分 送 金管 會 及行 政 院 農 業委 員會 ( 以 下簡稱 農 委
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