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9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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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231




               填
                 列日
                          數
                     平均
                          按  充當流 計  提應提 動準備資產。  流  動準備。
                            月
           七、金融機構應
               當 月應提   流  動準備日    平均  數 係指第    3  點規定之新臺    幣 負債各日金額
               乘 以第   4  點規定之   流 動準備   比率後   ,全月之    和 除以  當 月  天 數 所 得 之
               金額。
               當 月實際   流  動準備日    平均  數 係指第    5  點所列新臺   幣流  動準備資產全
               月之  和 除以   當 月 天  數 所 得 之金額  ; 金融機構應自行調整          使 其不  低 於

               應提  流 動準備日     平均  數 。
           八、金融機構應        按 月編製「    流  動準備調整表」       (  附表一  ) ,  檢 同 有關明細

               表於  送 次 月  15  日以  前送  查核 本行業務   (  農  會 局 查核   (  銀行、全國  會  信用部及信用合作  農 業金  庫 部分  社 )
                                庫
                                            信用部、
                   本行委託之行
               或
                                                    漁
               部分

               前 項  ) 。 動準備調整表    由總  機構  彙 總 辦理。金融機構合併時,            由 合併
                   流
               後 存續或新設之金融機構辦理。
           九、本行委託之行         庫 應  彙 集 各分行核   訖 之  農 會 信用部、   漁 會  信用部及信
               用合作   社 流  動準備調整表      暨 有關明細,     據 以 填 報「  受 託查核    流 動準
               備  彙 總 表」  ( 附表二  ) ,於  次 月 底 以 前送  本行業務   局 備查。
               前 項 填 送  之 農 會 信用部、    漁  會 信用部資   料 與全國   農 業金   庫 填 送 本行

               之資  料 , 由  本行  另 編製「   農 業金融機構     流 動準備   狀況彙   總 表」。
               本行  就 銀行   填 送 之  流 動準備調整表及      前 二項  彙  總 表編製「金融機構

               流
               「金融機構  動準備  狀況彙 流 動準備 總  表」。 狀況彙     總 表」及「  農 業金融機構  流  動準備  狀況
               彙 總  表」  由  本行分  送  金管  會  及行  政 院 農  業委  員會   (  以  下簡稱  農 委
               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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