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8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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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銀行法法令彙編
銀行依前項規定執行資本
洽
形 ,主管機關得 隨時查 重 建或財務業務 必 要時 得 改善 商有關 計 畫
之情
核,
機關或機構之意 見 ,並得委 請專 業機構 協助 辦理 ;
其 費 用由銀行負擔。
銀行經主管機關 派 員 監 管者, 準 用第六十二條之二
第三項規定。
銀行業務經營有 嚴 重不 健全之情 形 ,或有 調降 資本
等 級 之 虞 者,主管機關得對其 採取次 一資本等 級 之
監 理措施 ; 有 立即 危 及其 繼續 經營或影響金融 秩 序
穩 定之 虞 者,主管機關應 重新審 核或 調 整 其資本等
。
級
第一項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監 管之 程序 、 監 管人 職 權、 費 用負擔及其他
(97.12.30. 新 增 條 文 )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訂
二、現行條文第
於
者
低
銀行資本適足 44 率 條 授 權 8% 定之「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規定, , 主 管機關 得 採 取 限制 盈 餘 分 配等措
施, 惟 尚 未 有 依 銀行資本 等 級 , 授 權 主 管機關 採 取 不 同 之 糾 正 措
施。
三、為 建 立立 即 糾 正 措 施, 參 酌 美 國 聯 邦 存款保 險 法第 38 條立法例,
訂 定第 1 項,規定 主 管機關應 依 銀行資本不足、資本顯 著 不足及資
本 嚴 重 不足 等 不 同 資本 等 級 , 採 取 不 同 之限制 措 施, 俾 銀行於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