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8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P. 248

240     銀行法法令彙編




                            銀行依前項規定執行資本
                                                                  洽
                                形  ,主管機關得      隨時查  重  建或財務業務  必 要時  得  改善  商有關  計  畫
                            之情
                                                     核,
                            機關或機構之意        見  ,並得委   請專   業機構   協助  辦理   ;
                            其  費 用由銀行負擔。

                            銀行經主管機關        派  員 監  管者,  準  用第六十二條之二
                            第三項規定。
                            銀行業務經營有        嚴  重不  健全之情    形 ,或有   調降   資本

                            等  級  之 虞  者,主管機關得對其        採取次   一資本等     級 之
                            監  理措施  ;  有 立即  危 及其  繼續   經營或影響金融        秩 序

                            穩  定之    虞  者,主管機關應    重新審    核或  調  整 其資本等
                              。
                            級
                            第一項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監  管之  程序  、  監  管人  職  權、  費  用負擔及其他

                            (97.12.30.  新  增 條 文 )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訂
           二、現行條文第
                                於
                                      者
                              低
               銀行資本適足      44  率 條  授  權 8%  定之「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規定, , 主  管機關  得  採  取 限制  盈 餘  分  配等措
               施,   惟 尚  未  有 依  銀行資本  等  級  , 授  權  主 管機關  採  取 不  同  之 糾  正 措
               施。
           三、為   建 立立   即 糾 正 措  施,  參 酌  美 國 聯 邦  存款保  險  法第  38  條立法例,

               訂  定第  1  項,規定   主 管機關應    依 銀行資本不足、資本顯           著 不足及資
               本  嚴 重 不足  等 不 同 資本  等 級 ,  採 取 不 同  之限制  措  施,  俾 銀行於資本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