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2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P. 252
244 銀行法法令彙編
擔
負
坡
加 。 之銀行法第 53 條規定 :主 管機關 得 於 下 列 情形下 派 任 銀行
七、新
之稽核 會計師 ,並 隨 時 決 定銀行應 付 予稽核 會計師 之 酬 勞 :
銀行 未能 派 任會計師 時。
主 管機關 認 為 需 要 另 派 一 名 稽核 會計師 ,與銀行 派 任經主 管機關
同 意之 會計師 共 同 行動時。
【行政令函】
一、金融 檢查單位 對金融機構業務 檢查 報 告仍以密 件處理為 宜 。
財政部 77.12.28. 台財融第 770960568 號函
主 旨 : 金融 檢 查 單位 對金融機構業務 檢 查報告 仍 以 密 件處理為 宜 , 請 查
照 。
說明 : 二、本 案經 提報本部金融 檢 查作業 檢討 委 員獲 致 結論如次:
金融業務
宜
維
業原則 允 檢 查報告本部與中央銀行 持 ,其中 如涉 及客戶往來資 向 以 密 件處理, 料 尤 應注意保 此 一作
密 。
金融機構之 違 規 案 件, 如經 本部處理 且 依 行 政 系統 核轉
者 ,可 視 為核定, 由 地 方主 管機關 衡 酌 情形 ,提 供民 意機
關,以 因 應其質 詢 要求。
二、金融機構對主管機關或金融 檢查單位 所提之 糾 正 或 改 進意 見 等之處
理規定。
財政部 78.8.29. 台財融第 781242721 號函
主 旨 :主 管機關對金融機構業務 經 營 缺 失所為之 糾 正及處理事項 暨 各金
融 檢 查 單位 所提之 檢 查 ( 改進 ) 意 見 及其辦理 情形 , 均 應 書 面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