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2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P. 252

244     銀行法法令彙編




                 擔
               負
                   坡
                 加  。    之銀行法第   53  條規定  :主  管機關   得  於 下  列 情形下  派 任  銀行
           七、新
               之稽核   會計師    ,並  隨 時  決 定銀行應   付 予稽核   會計師   之 酬 勞 :
                銀行  未能   派 任會計師    時。

                主 管機關    認 為 需  要 另 派 一  名 稽核  會計師  ,與銀行   派 任經主    管機關
                 同 意之   會計師   共  同 行動時。

           【行政令函】

           一、金融    檢查單位     對金融機構業務       檢查  報 告仍以密    件處理為    宜 。

                                          財政部   77.12.28.  台財融第  770960568  號函
           主 旨  : 金融  檢  查 單位  對金融機構業務      檢 查報告   仍 以  密 件處理為    宜 , 請 查

                 照 。
           說明  : 二、本   案經   提報本部金融      檢 查作業   檢討  委  員獲  致 結論如次:
                     
                        金融業務
                                宜
                                  維
                        業原則   允 檢  查報告本部與中央銀行  持 ,其中  如涉  及客戶往來資  向  以  密  件處理, 料  尤 應注意保  此  一作
                        密 。
                       金融機構之     違  規  案 件,  如經  本部處理    且 依  行  政 系統  核轉

                        者 ,可  視  為核定,   由 地 方主  管機關   衡  酌 情形  ,提  供民  意機
                        關,以   因 應其質   詢 要求。

           二、金融機構對主管機關或金融               檢查單位    所提之   糾  正 或 改 進意  見 等之處

               理規定。

                                          財政部   78.8.29.  台財融第  781242721  號函
           主 旨  :主  管機關對金融機構業務          經 營 缺 失所為之    糾  正及處理事項      暨 各金
                 融 檢 查  單位  所提之   檢 查  (  改進  )   意 見 及其辦理  情形  , 均 應  書 面 提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