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7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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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249
考
作業
依 銀行法第 風險 管理之控管及 45 條第 1 項及 核之一。 券金融管理法第 44 條規定,金
票
二、
融機構應於限期內 據 實提報資 料 , 倘 有申報不實或逾期申
報, 情 節 重 大 者 ,本 會將依 相關規定予以核處。
八、金融機構應 確實 申報 逾 期放款及 不 良 資產等相關資 料 之規定。
金管會 96.4.23. 金管銀 第 09620002320 號函
主 旨 : 各金融機構應 確 實申報逾期放款及不良資產 等 相關資 料 , 請 查 照
。
轉
說明 : 一、 知 依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
辦法」第 3 條及第 5 條之規定,銀行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
表外之 授 信資產,除 將 屬正常之 授 信資產列為第一類外,
餘 不良之 授 信資產,應 按 債權之 擔 保 情形 及逾期時 間 之 長
短 予以評估並分類為第二、三、四、五類,並 確 實評估提
足備 抵 呆帳及保證責 任 準備。
二、本 會 96 年 2 月 3 日金管銀 字第 0960000690 號函 規定,本
會 「銀行及 票 券公司監理資 料 申報 窗 口 網站 」 已 自 96 年 2
月 起 正 式 開 始 啟 用,各金融機構應 確 保申報資 料 之正 確 性
條第
及時
1
實提報資
機構應於限期內 效 性, 該函 諒 達 。 依 銀行法第 料 , 請 45 轉 知 各 會員 項規定,金融 機構應 確 實
據
申報逾期放款及不良資產 等 相關資 料 , 倘 有申報不 幟 等情
節 重 大 者 ,本 會將依 相關規定予以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