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5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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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247






                                  見
                          陳述
                 處  得逕  予  初  步  認  定  違  規事實。 反  駁 違    規事實  者  , 檢  查處應  洽 請  本行相關
                 金融機構
                                    係
                              之意
                 業務  主  管 單位  ,  決 定 是否初  步 認 定 違 規事實或    另  舉 行 聽 證。
                第  至第    款有關   由檢  查處  給 予金融機構     陳述  意 見 機 會後再    初 步
                 認 定 違  規事實之程序,       必 要時  得由  本行相關業務      主 管 單位  辦理。
           五、  舉 行 聽 證 後  初 步 認 定
                本行相關業務       主  管 單位  對金融機構之     違 規 情 事,其   案情   複雜  , 影

                 響 當 事人權益     重  大 而 有公開  聽 取 證人、   鑑 定人或專    家 學  者 意 見 之
                 必 要 者  ,或  給 予金融機構     陳述  意 見  機 會後仍無   法 初 步 認  定 違 規事

                 實 者 ,應  舉 請檢  聽 查處  舉 行 聽 證。       主  管  單位  及法務  室  參加  ,
                   查處
                 檢
                                      請
                          行
                                    邀
                              證,應
               
                                        本行相關業務
                                              條規定程序辦理,並於
                 並
                                     條至第
                 同  依  行  政  程序法第 主 管  單位  55  決 定 是否初  66  步 認 定 違 規事實。     聽  證  後會
                   相關業務
                有關  聽  證之  舉 行,  由總裁   指定  檢 查處處   長擔  任主持   人。
           參、處分措施之擬議及陳核
           六、處分    措 施之   擬議  金融機構    違  規 情 事 經  初 步 認 定  違 規事實  後 , 檢 查處
               應  依情  節輕  重 或 違 規  紀錄  , 擬訂  處分  措  施並  邀 請  本行相關業務    主 管
               單位  及法務    室 開 會 研 商。
           七、處分    措 施之   陳 核 檢  查處  擬訂  之處分  措  施 經 邀 請  本行相關業務     主 管 單

               位  及法務  室  研 商 取得  共 識 後 ,  由檢  查處  述 明 違 規事實,並     擬 具處分
               書  , 陳 請總裁確    認 違 規事實及核定處分        書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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