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5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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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247
見
陳述
處 得逕 予 初 步 認 定 違 規事實。 反 駁 違 規事實 者 , 檢 查處應 洽 請 本行相關
金融機構
係
之意
業務 主 管 單位 , 決 定 是否初 步 認 定 違 規事實或 另 舉 行 聽 證。
第 至第 款有關 由檢 查處 給 予金融機構 陳述 意 見 機 會後再 初 步
認 定 違 規事實之程序, 必 要時 得由 本行相關業務 主 管 單位 辦理。
五、 舉 行 聽 證 後 初 步 認 定
本行相關業務 主 管 單位 對金融機構之 違 規 情 事,其 案情 複雜 , 影
響 當 事人權益 重 大 而 有公開 聽 取 證人、 鑑 定人或專 家 學 者 意 見 之
必 要 者 ,或 給 予金融機構 陳述 意 見 機 會後仍無 法 初 步 認 定 違 規事
實 者 ,應 舉 請檢 聽 查處 舉 行 聽 證。 主 管 單位 及法務 室 參加 ,
查處
檢
請
行
邀
證,應
本行相關業務
條規定程序辦理,並於
並
條至第
同 依 行 政 程序法第 主 管 單位 55 決 定 是否初 66 步 認 定 違 規事實。 聽 證 後會
相關業務
有關 聽 證之 舉 行, 由總裁 指定 檢 查處處 長擔 任主持 人。
參、處分措施之擬議及陳核
六、處分 措 施之 擬議 金融機構 違 規 情 事 經 初 步 認 定 違 規事實 後 , 檢 查處
應 依情 節輕 重 或 違 規 紀錄 , 擬訂 處分 措 施並 邀 請 本行相關業務 主 管
單位 及法務 室 開 會 研 商。
七、處分 措 施之 陳 核 檢 查處 擬訂 之處分 措 施 經 邀 請 本行相關業務 主 管 單
位 及法務 室 研 商 取得 共 識 後 , 由檢 查處 述 明 違 規事實,並 擬 具處分
書 , 陳 請總裁確 認 違 規事實及核定處分 書 內 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