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1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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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243
)
查
局
必 要時應查明銀行與關係人之交易, 爰 參考 證
二、為保障存款人權益,
券交易法第 38 條規定,增列中央 主 管機關 得檢 查銀行或其他關係
人或 令 其提報有關資 料 之規定,至於 檢 查其他關係人之業務、財
務, 依 財務 會計 準則公報第 6 號 關係人交易 揭露 之 精神 訂 定。
三、第 2 項係增列,為 因 應金融業務、財務之日 趨 複雜 ,並 考 慮 銀行資
金來自 社 會 大 眾 , 主 管機關 基 於保障存款大 眾 之權益及查核之專業
性,實有 必 要應用 會計師 及 律師等 專門 職 業及 技術 人 員 之專門 知 識
以 利 金融監 督 之 需 要 ;另 金融 檢 查有 助 於銀行之 健 全 經 營, 建 立 社
會 大 眾 對銀行之信 之理 念 , 心 , 故 其 費 用不應 瑞 士 由 全 體納稅 坡 等 人 員 負 擔 , 基 於 受
者付
加
費
國、
及新
英
參考
益
爰
國之銀行法規定,
條規定
四、證券交易法第 其 費 用 由 銀行負 38 擔 。 :主 管機關為有價證券 募 集 或發行之核
准 , 因 保護公益或投資人 利 益,對發行人、證券 承銷 商或其他關係
人, 得命令 其提出 參考 或報告資 料 ,並 得 直 接 檢 查其有關 書 表、帳
冊 。有價證券發行 後 , 主 管機關 得 隨 時 命令 發行人提出財務、業務
報告或 直 接 檢 查財務、業務 狀況 。
五、 英 國之銀行法 :
第 3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 英 格 蘭 銀行 得 以 書 面 通 知 銀行提出
由會計師 或相關專業人 士 製作之報告。
銀行委
第
2
須經 39 英 條第 蘭 銀行 項規定 同 意或 : 由 其指定。 任 製作報告之 會計師 、專業人 士必
格
六、 瑞 士 之銀行法第 23 條之 4 規定 :如 因 銀行 重 大 違 失 致 債權人之債
權有 受 損之 虞 時,金融 局得任命 專 家擔 任 監 督 查核,其 費 用 由 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