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4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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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銀行法法令彙編
銀行法第
款、第
管理外匯條例第
49
農 業金融法第 130 條第 25 條第 1 條。 1 款、第 132 51 條。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 關係條例第 85 條之 1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52 條第 2 項、第 53 條。
郵 政 儲金匯 兌 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26 條第 6 款。
二、本行相關業務 主 管 單位 發現
本行相關業務 主 管 單位 於管理業務 過 程發現金融機構有 違 規 情 事
時, 得逕 予 初 步 認 定 違 規事實,或轉 請檢 查處 給 予金融機構 陳述 意
見 機 會 或 舉 行 聽 證 後再 予 初 步 認 定 違 規事實。
貳、違規事實之初步認定
三、 逕 予 初 步 認 定
違
本行相關業務
政
條所列 得 主 管 單位 對金融機構之 陳述 意 見 規 情 事,其有行 情形者 , 得逕 程序法第 予 初 步
機
予金融機構
給
不
會
之
103
認 定 違 規事實。
四、金融機構 陳述 意 見後 初 步 認 定
本行相關業務 主 管 單位 對金融機構之 違 規 情 事,除有 前 點 情形者
外,應 請檢 查處 給 予金融機構 陳述 意 見 機 會再 予 初 步 認 定 違 規事
實。
檢 查處對於本行相關業務 主 管 單位 請 其 給 予金融機構 陳述 意 見 機
會再 予 初 步 認 定 違 規事實之 案 件,應 依 行 政 程序法第 104 條規
定,以 書 面 通 知 金融機構限期 意 見 或 陳述 陳述 之意 意 見 。 駁 違 規事實 者 , 檢 查
未
見未反
金融機構逾期
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