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4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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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銀行法法令彙編




                銀行法第
                                    款、第
                管理外匯條例第
                              49
                農 業金融法第  130  條第  25 條第 1 條。  1    款、第  132  51 條。 條。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 關係條例第      85  條之  1 。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52  條第  2  項、第  53  條。
                郵 政 儲金匯    兌 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26  條第  6  款。
           二、本行相關業務         主 管 單位  發現

               本行相關業務       主  管 單位  於管理業務     過 程發現金融機構有         違  規  情 事
               時,  得逕   予 初 步 認  定 違 規事實,或轉     請檢  查處  給 予金融機構      陳述  意

               見 機 會 或 舉  行 聽 證 後再  予 初 步 認  定 違 規事實。

           貳、違規事實之初步認定

           三、  逕 予 初 步 認  定
                                                違
               本行相關業務
                                                                 政
                   條所列    得  主  管  單位  對金融機構之  陳述  意 見  規  情  事,其有行 情形者  , 得逕  程序法第 予 初 步
                                                  機
                                予金融機構
                              給
                            不
                                                    會
                                                      之
               103
               認 定 違 規事實。
           四、金融機構      陳述   意 見後  初  步 認 定
                本行相關業務       主  管 單位  對金融機構之     違 規 情 事,除有    前  點 情形者
                 外,應    請檢  查處  給 予金融機構     陳述  意 見 機 會再  予 初 步 認  定 違 規事
                 實。
                檢 查處對於本行相關業務           主 管 單位  請  其 給 予金融機構    陳述   意 見 機
                 會再   予 初  步 認  定 違  規事實之  案  件,應  依  行 政 程序法第    104  條規

                 定,以    書 面 通 知  金融機構限期  意  見  或  陳述 陳述  之意 意  見 。    駁  違  規事實  者  ,  檢  查
               
                              未
                                                  見未反
                 金融機構逾期
                                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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