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9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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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251
財政部金融局 86.8.12. 台融局 第 86638478 號函
主 旨 : 所 詢 本 局 85 年 11 月 11 日 台 融 局 第 85549852 號函 有關金融機
構國外辦事處 每 年至 少 辦理一 次 一 般 查核之規定疑 義 乙 案 , 復
如 說明二, 請 查 照 。
說明 : 二、 按 金融機構國外辦事處, 雖 僅 辦理商 情 搜 集 及業務 聯 絡 而未
從 事業務, 惟 為有 效 協助 管理 當局 評估其 是否 遵 循 管理 政
策達成 預 期 目 標,及 了 解其 是否 辦理 未經 核 准 之業務 而 隱
藏 經 營 風險 ,各金融機構於 確 保稽核 目 標 能 有 效執 行之原
則 下 ,其查核 方式 可以表報稽核 替 代或 彈 性調整實地查核
頻 率 。
二、 會計 業務主管 不宜 兼 辦出 納 或經理財 物 。
財政部金融局 87.7.21. 台融局 第 87211802 號函
主 旨 : 關於 ○○ 銀行所提銀行 會計 業務 主 管 得 否 輪 值 持 現金 庫房 密 碼
( 或 鑰匙 ) 之實務作業疑 義 , 同 意 貴會 之 研 議結 果 , 會計 業務 主
管不 宜兼 辦出 納 或 經 理財 物 之事務, 請 查 照 。
三、 重 申金融機構核發存款 餘額 證明應 切 實 注意之事項。
財政部 88.9.13. 台財融第 88737515 號函
主 旨 : 金融機構辦理核發存款 餘 額證明,應 請特加 注意客戶存款資金來
源 去 向 及其 真 實性,對於以不實存款資金或 直 接 間 接 暫 借 頭 寸
以 充 驗 資之用之客戶申 請 出具資金證明 者 ,應 嚴 予 拒絕 證明,
請 查 照 。
說明 : 一、 邇 來發現不法 集團利 用金融機構,以不實資金或 暫 借 頭 寸 方
式 , 循 環 提 供 大 量 存戶 ( 大部分為公司 籌 備處 ) 充 作存款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