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9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P. 259

第一章 通則       251




                                    財政部金融局      86.8.12.  台融局   第  86638478  號函
           主  旨 :  所 詢  本 局  85  年  11  月  11  日 台  融 局   第  85549852  號函  有關金融機

                  構國外辦事處      每  年至  少  辦理一  次 一  般 查核之規定疑      義  乙 案  , 復
                  如 說明二,    請 查 照 。

           說明  : 二、  按  金融機構國外辦事處,          雖 僅  辦理商  情  搜 集 及業務   聯 絡 而未
                      從  事業務,   惟  為有  效  協助  管理  當局  評估其   是否  遵 循  管理  政
                      策達成   預  期 目  標,及  了 解其  是否  辦理   未經  核 准  之業務   而 隱

                      藏  經 營  風險  ,各金融機構於      確 保稽核    目  標  能 有  效執  行之原
                      則  下 ,其查核   方式   可以表報稽核      替  代或  彈  性調整實地查核

                      頻 率  。
           二、  會計  業務主管     不宜  兼 辦出  納 或經理財    物 。

                                    財政部金融局      87.7.21.  台融局   第  87211802  號函
           主  旨 :  關於  ○○  銀行所提銀行      會計  業務  主  管 得 否  輪 值  持  現金  庫房  密 碼

                 ( 或 鑰匙  )   之實務作業疑    義  ,  同 意  貴會  之 研  議結  果  , 會計  業務  主
                 管不  宜兼   辦出  納 或 經  理財  物 之事務,   請 查  照 。

           三、  重 申金融機構核發存款          餘額  證明應   切 實 注意之事項。
                                           財政部   88.9.13.  台財融第  88737515  號函

           主 旨  : 金融機構辦理核發存款          餘  額證明,應    請特加   注意客戶存款資金來
                  源 去  向  及其  真 實性,對於以不實存款資金或             直  接 間  接  暫 借  頭 寸
                  以 充  驗  資之用之客戶申      請 出具資金證明       者  ,應  嚴 予  拒絕  證明,

                  請 查 照 。
           說明  : 一、  邇  來發現不法     集團利   用金融機構,以不實資金或            暫  借 頭 寸 方

                     式  , 循 環  提 供 大  量 存戶   (  大部分為公司  籌 備處   )   充 作存款資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