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6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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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銀行法法令彙編
肆、處分書之發送及列管追蹤
八、處分 書 之發 送
處分 書經總裁 核定 後 , 由檢 查處辦理發文, 副 本 抄 送 金管 會 ( 對中
華 郵 政 公司之處分 另送 交通部 ; 對 農 、 漁 會 信用部及全國 農 業金 庫
之處分 另送 行 政 院 農 業委 員會 ) 、本行相關業務 主 管 單位 、 會計 處
及法務 室 。
九、處分 書 之列管 追蹤
處分 書 發文 後 , 檢 查處應 追蹤 金融機構 違 規事項改 善 情形 、罰 鍰
規事項改
善
金融機構
是否 查處應 依 限繳 將 納 或一定期 違 間 是否 確 實停 情形 止經 之相關資 營全部或一部業務。 料 ,定期分行業
檢
務 主 管 單位 知照 。
六、「行政 院 金融 監督 管理委 員會檢查 金融機構業務 要 點 」。
金管會 93.9.8. 金管檢 字第 0930164012 號函訂定
七、自 96 年 2 月 起 ,各 會員 機構應 至 「銀行及票券公司 監 理資 料 申報
窗 口 網 站 」 即時正確 申報資 料 。
金管會 96.2.13. 金管銀 字第 09610000690 號函
主 旨 : 本 會 「銀行及 票 券公司監理資 料 申報 窗 口 網站 」 已 自 96 年 2 月
起 正 式 開 始 啟 用, 請 轉 知 各 會員 機構應 確 保申報資之 確 性及時
效 性, 請 查 照 。
說明 : 一、各銀行及 票 券公司應 依 本 會 96 年 1 月 17 日金管 檢 資字第
0960174003 號函確 實辦理申報,為 確 保申報資 料 之正 確 性
及時
之正
性,
料
稽申報資
及 勾 效 性, 請 稽核 之正 單位 確 定期查核申報作業 另 應 將 申報資 流 程之控管機制 確 性列 入
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