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4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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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銀行法法令彙編
廣
卡機構所屬
不
得
上另 行附 加 職員 選 及委外行 經 銷 推 同 人 員 請 之卡 於信用卡申 片 」。 請書
客戶
勾
其他非
意申
九、「 加 速 降 低 本國銀行 逾 期放款措施」。
金管會 96.2.15. 金管銀 字第 09610000050 號令修正
一、 前 言
為 降低 本國銀行逾期放款及逾期放款 比率 , 強 化 經 營 體 質, 健 全金
融 市 場, 爰 修 訂 「 加 速 降低 本國銀行逾期放款 措 施」, 針 對本國銀
行逾期放款
全銀行申
施,
低 者 施予 獎勵 情形 措 之 輕 重 程度施予不 化 該等 同 監理 健 措 施,對於逾期放款 請案 件之相關作 比率
藉
由簡
財務
業 流 程,以 鼓 勵 金融 創 新及 帶 動金融 市 場 活 潑 化 ; 對於逾期放款 比
率過 高 者 則施予不 同 處 置措 施,以發 揮 例外管理之 效 果 。
另由 於銀行轉 銷 呆帳時,銀行資本 會受 影響 ,進 而 影響 銀行之資本
適足 率 , 爰 銀行逾期放款與其資本適足 率 息息 相關 ; 是 以,本 措 施
雖 以逾期放款 比率 為 單 一指標, 惟主 管機關 採 取 獎勵 措 施時, 仍會
要求銀行 須達到最 低 資本適足 率 及提足備 抵 呆帳 ( 係指 最近 一 次 金
融 檢 查報告、 會計師 查核報告及 依 銀行自行申報之放款分類標準應
提之備 抵 呆帳 皆 已 提足 者 ) 。至於資本適足 率未符 合 主 管機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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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對 者 ,則 另依 及逾期放款 銀行法第 比率 條規定處 之 認 定 置 。
象
本 措 施之適用對 象 為本國銀行 ( 不 包括 工業銀行 ) 。
為 促使 本國銀行 加 速 整併, 因 整併所增 加 之逾期放款, 得由主 管
機關 衡 酌於 2 年內 暫 不 納 入 本 措 施逾期放款 比率計算 , 即仍依 整併
前 原逾期放款 比率 適用各項 獎勵 及處 置措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