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7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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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259
餘
之不
其
盈
利政策
,並於
每
因素
別
經 營 面 項 下 之 配 合 政策任 之 特 務一 考量 節 ,予以 加 分。 年度工作 考成 之業
務
五、逾期放款 比率超過 5% 之處 置措 施
依據: 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規定 ( 並 得配 合銀行法第 44 條及第
45 條之 1 之處 置 規定 ) 。
逾期放款 比率超過 5% 之本國銀行, 主 管機關 得視 其 降低 逾放 比
率 、轉 銷 呆帳金額、備 抵 呆帳提列、資本適足 情 況 等情形 , 衡 酌
採 取下 列一項或 多 項處 置措 施 :
1. 糾 正並限期改 善 。
2. 3. 禁止 新設國內外分支機構。 配董 監事 酬 勞 金。
限制分
限制轉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
5. 4. 限制分 配 盈 餘 。
6. 限制新增 加利 害 關係人 授 信或 由利 害 關係人 擔 任 保證人或提
供 擔 保品之 授 信 ( 不 包括 原 授 信 案 件之 展 期 ) 。
六、逾期放款 比率超過 15% 之處 置措 施
依據: 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規定 ( 並 得配 合銀行法第 44 條及第
45 條之 1 之處 置 規定 ) 。
逾期放款 比率超過 15% 之本國銀行, 經主 管機關限期改 善 而未 改
善 者 ,除五、 之處 置措 施外, 主 管機關 得另 為 下 列一項或 多 項
處
置措
限制 施 : 性質之業務。
高
風險
1.
2. 限制以不 當 高 利 吸 收存款及借 入 資金。
3. 要求 精 簡 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