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7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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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259




                      餘
                        之不
                  其
                    盈
                             利政策
                                                  ,並於
                                                        每
                                   因素
                                           別
                    經  營 面  項 下  之  配  合 政策任  之  特 務一  考量 節  ,予以  加  分。 年度工作     考成  之業
                  務
           五、逾期放款      比率超過     5%  之處  置措  施
                依據:   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規定   (  並 得配  合銀行法第   44  條及第
                 45  條之  1  之處  置 規定  ) 。
                逾期放款     比率超過     5%  之本國銀行,     主 管機關   得視  其 降低   逾放  比
                 率 、轉   銷 呆帳金額、備      抵  呆帳提列、資本適足        情 況 等情形    , 衡 酌
                 採 取下  列一項或     多  項處  置措  施  :
                 1.   糾 正並限期改   善 。

                 2.  3.   禁止  新設國內外分支機構。 配董  監事  酬  勞  金。
                    限制分


                    限制轉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
                 5.  4.   限制分  配  盈  餘  。
                 6.   限制新增  加利   害  關係人  授 信或  由利   害  關係人  擔  任 保證人或提
                    供  擔 保品之  授  信  (  不  包括  原 授 信  案 件之  展  期 ) 。

           六、逾期放款      比率超過     15%  之處  置措  施
                依據:   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規定   (  並 得配  合銀行法第   44  條及第
                 45  條之  1  之處  置 規定  ) 。

                逾期放款     比率超過    15%  之本國銀行,     經主  管機關限期改       善 而未  改
                 善 者 ,除五、       之處  置措  施外,  主 管機關   得另  為 下 列一項或     多 項

                 處
                   置措
                    限制  施  :     性質之業務。
                        高
                          風險
                 1.
                 2.   限制以不  當 高 利 吸  收存款及借     入 資金。
                 3.   要求  精  簡 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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