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8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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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
                 4.
                                經
                    命令  董  事、監  察  人  職  務或停 職  務。  止  其於一定期  間  內  執  行  職  務。
                        銀行解除

                                  理人之
                 5.
           七、其他    措 施
                本國銀行適用五         、六    處 置措  施,  但 其逾期放款    比率   於 半 年內
                 降低   2  個 百分點以   上 或  1  年內  降低  達  3  個  百分點以  上者  , 主 管機
                 關 得 酌予   減 少已  採  取 之處  置措  施。
                銀行原資產品質        欠佳  , 但  有 下 列 情形  之一  者  , 主 管機關  得 酌 減 或

                 免 除相關處     置措  施  :
                 1.   辦理增資或財務     已  有改  善 者  。

                                   ,
                            改
                 2.   管理  階  層 比率者  組後  。    經  證實  積極  處理逾期放款或有  效  降低  銀行
                    逾期放款
           十、「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                      度  及 程序  辦法」。    ( 附錄
               十六  )

                                 金管會   95.9.18.  金管銀   字第  09500386200  號令訂定

                              制及
                                  稽
           十一、「銀行內部
                            控
                                        96.9.6.
                                  金管會 核制  度  實  施辦法」。 金管銀   字第 ( 附錄十七 09620006295  )    號令修正
           十二、   重新  發  布 「銀行業    通 報 重  大 偶 發事件之範圍與適用對          象 」相關規
                 定。

                                      金管會   96.3.6.  金管銀   字第  09685001530  號令
           一、所   稱 銀行業指金融控        股 公司、本國銀行、外國銀行、信用合作                  社 、



           二、所  票  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信託投資公司、 重 大 偶  發事件指  :     郵  政  公司。
                 謂
                人為或   天  然 災 害  (  如:  地 震 、 水 災 、  火 災 、 風 災  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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