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8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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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銀行法法令彙編
解除
4.
經
命令 董 事、監 察 人 職 務或停 職 務。 止 其於一定期 間 內 執 行 職 務。
銀行解除
理人之
5.
七、其他 措 施
本國銀行適用五 、六 處 置措 施, 但 其逾期放款 比率 於 半 年內
降低 2 個 百分點以 上 或 1 年內 降低 達 3 個 百分點以 上者 , 主 管機
關 得 酌予 減 少已 採 取 之處 置措 施。
銀行原資產品質 欠佳 , 但 有 下 列 情形 之一 者 , 主 管機關 得 酌 減 或
免 除相關處 置措 施 :
1. 辦理增資或財務 已 有改 善 者 。
,
改
2. 管理 階 層 比率者 組後 。 經 證實 積極 處理逾期放款或有 效 降低 銀行
逾期放款
十、「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 度 及 程序 辦法」。 ( 附錄
十六 )
金管會 95.9.18. 金管銀 字第 09500386200 號令訂定
制及
稽
十一、「銀行內部
控
96.9.6.
金管會 核制 度 實 施辦法」。 金管銀 字第 ( 附錄十七 09620006295 ) 號令修正
十二、 重新 發 布 「銀行業 通 報 重 大 偶 發事件之範圍與適用對 象 」相關規
定。
金管會 96.3.6. 金管銀 字第 09685001530 號令
一、所 稱 銀行業指金融控 股 公司、本國銀行、外國銀行、信用合作 社 、
二、所 票 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信託投資公司、 重 大 偶 發事件指 : 郵 政 公司。
謂
人為或 天 然 災 害 ( 如: 地 震 、 水 災 、 火 災 、 風 災 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