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P. 24
16 銀行法法令彙編
券投資
顧問
准兼 事業設 置 標準或期 顧問 或期 貨顧問 貨顧問 事業設 業務。 置 標準之規定, 經主 管
營證券投資
機關核
四、銀行 符 合 下 列資格條件 者 ,應於 董 ( 理 ) 事 會 核可辦理本項業務
( 外國銀行在 華 分行可 由總 行 授 權人 員 ) , 檢 具 經 營 政策 與作業準則
申報 主 管機關, 主 管機關於 15 日內 未 表 示 不 同 意 者 , 視 為 同 意辦
理本項業務。
自有資本與 風險 性資產 比率達 百分之八以 上 。
信用評 等:取得 中 華 信用評 等 股份 有限公司評 級 twBBB 級 以
上 ,或 英 商 惠譽 國際信用評 等 股份 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BBB
(twn) Ratings Ltd. 級 ,或 評 穆迪 BBB 信用評 級 等 股份 Standard & Poor's Corp. 有限公司 Baa2.tw 級 ,或 級 Fitch BBB
評
級
,或
級
。
等 ,或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 級 Baa2 級 以 上 之 長 期信用評
最近 6 個 月 未受 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5 款處分
者 。
銀行不 符前 項第 款之條件 者 , 如已經 提出具 體 證明並 已 改 善 , 得
不 受該 款之限制。
第 1 項所 稱經 營 政策 與作業準則之內 容如下:
經 營 政策: 其內 容 至 少 應 包括 本項業務之發 展策 略 、 高淨 值客戶
之條件、提 供 服務之 範圍 、財務 目 標 ( 例 如 收 入 、資產管理規 模
與新客戶開發 : 其內 數 量 之 預 期 目 標 ) 及 風險承受 構與人 度 等 。 流 程、
應
包括組織架
員
資格、作業
容
作業準則
少
至
內部控制制度與 風險 管理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
五、銀行辦理本項業務應設立 獨 立於其他部門外之專責部門及人 員 , 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