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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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15
本
旨
「銀行辦理財
:
經
年
主
會
94
字第 0945000509 富 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業 號令 修正發 布 。 請 查 照 轉 知 。 7 月 21 日金
管銀
說明 : 二、本注意事項自發 布 日施行, 但 銀行於本注意事項發 布前已 辦
理本項業務 者 , 得 於 94 年 11 月 5 日 前 調整內部 組織 及作業
準則至 符 合規定,並 依 本注意事項第 4 條規定, 向 本 會 申報
經 營 政策 與作業準則。
三、為 確 保本注意事項之 確 實 執 行,銀行應 將 本注意事項內 容
納 入 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 目 ,稽核 單位 並應 充 分 暸 解本
注意事項之內 容 ,並 將 其 納 入 內部稽核查核 重 點。
「附件」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金管會 94.7.21. 金管銀 字第 0945000509 號令修正
一、銀行辦理財 富 管理業務,應 依 本注意事項辦理。
理財業務人
二、財
供
配置
營之各種
客戶 富 管理業務係指銀行 求作財務規 劃 或資產負債 針 對 高淨 值客戶, ,以提 透 過 銀行合法 經 員 , 依據
需
金融商品及服務。
前 項所 稱 高淨 值客戶之條件, 由 銀行自行 依據經 營 策 略 訂 定之。 惟
銀行對 高淨 值客戶及非 高淨 值客戶可 得 規 劃 或 銷 售金融商品之 範圍
應明 確訂 定,以資遵 循 。銀行對非 高淨 值客戶並應注意 避免銷 售 風
險過 高 , 結 構 過 於 複雜 之金融商品。
銀行辦理財 富 管理業務, 涉 及外匯業務之 經 營 者 ,應 經 中央銀行之
同 意。
三、本項業務 如涉 及證券投資 顧問 或期 貨顧問 之 諮詢 服務 者 , 另 應 依 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