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P. 277
第四章 進口押匯及擔保提貨相關疑難問題 265
保。
2. 開狀銀行若必須採取拒付通知 (如一時無法連絡開狀申請人,或開
狀申請人屆期未回覆接受與否),依 UCP600 第 16 條 c 項 iii 款
(a)(b) 方式擇一處理。
進口商 (甲公司) 委請本行開立信用狀後,因進口商品到埠,而國外
押匯文件未到,因急需提貨,要求本行「擔保提貨」,甲公司繳清信用
狀款項後,持本行簽發之「擔保提貨書」,前往海關及船公司報關領
貨,未久國外押匯銀行寄來押匯單據,本行因人手不足,提單正本經本
行背書後交給甲公司,以便持向船公司換回「擔保提貨書」交還本行解
除擔保責任,事隔月餘,因發生金融海嘯甲公司被波及停業,本行遂向
船公司查詢才發現甲公司並未持提單換回「擔保提貨書」。請問:
一、未換回擔保提貨書之風險如何?
二、有何補救措施?
要解決貴行問題前,應先說明,下列三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