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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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進口押匯及擔保提貨相關疑難問題 269
二、補救措施建議如下
(一) 貴行將國外押匯寄來之第二份提單背書後,向船公司換回「擔保提
貨書」:通常船公司發給託運人 (出口商) 之全套提單乙式三份,
押匯後開狀銀行亦收到全套提單,在已辦理擔保提貨之情形下,開
狀銀行有的會將第一張提單背書交由進口商向船公司換回「擔保提
貨書」其餘二份留下,據此,因應之策,唯有迅速將國外寄達之第
二份提單背書後,持往船公司換回「擔保提貨書」,即使善意第三
人前往要求提貨亦無效。(日本商法 774 條)
(二) 換回「擔保提貨書」之工作應由保證銀行執行理由如下:
1. 若進口商信用不佳,保證銀行將正本提單交給進口商而未持往船
公司換回「擔保提貨書」前,其信用惡化甚至於進口商將該提單
再被書給善意第三人怎麼辦?
2. 若銀行人手不足需委由進口商向船公司換回「擔保提貨書」為防
止進口商將該正本提單,背書給善意第三人,可在提單上載明
「擔保提貨書」之文句予以防止舉例如下:
(1) 在記名式 B/L (Straight B/L) 的情形,因銀行本身是受貨人
(Consignee),將 B/L 載明「禁止背書轉讓」之文句,並加以
署名;在指示式 B/L (Order B/L) 的情形,B/L 之 Consignee 欄
為”to the order of issuing bank”,亦可在背書轉讓時,加註
「禁止背書轉讓」之文句。
(2) 若記名式 B/L 之 Consignee 為進口商或以”to the order of
applicant”時,可要求進口商前來銀行,在 B/L 上載明「禁止
背書轉讓」之文句後署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