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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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時開狀銀行亦要求本公司還款贖單。
經查係開狀銀行,收到押匯銀行貨運單據後,經辦人員將該單據遺
失,且於收到單據發現瑕疵,未於 5 個營業日內予以拒付,導致開狀銀
行引用“進口物資融資契約"要求本公司付款贖單,請問,本公司該負
擔銀行作業錯誤損失嗎?
來函所詢問題,最高法院於 82 年度,台上字第 2703 號,民事判決
之案例相似,供讀者參考。
案例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上訴人 AB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蔡○○律師
被上訴人 甲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灣省嘉義縣3
法定代理人 林○○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何○○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
二年二月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 (八十一年度上字第五
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七十九年三月十四日訂立進口物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