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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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時開狀銀行亦要求本公司還款贖單。
                           經查係開狀銀行,收到押匯銀行貨運單據後,經辦人員將該單據遺

                       失,且於收到單據發現瑕疵,未於 5 個營業日內予以拒付,導致開狀銀
                       行引用“進口物資融資契約"要求本公司付款贖單,請問,本公司該負

                       擔銀行作業錯誤損失嗎?




                           來函所詢問題,最高法院於 82 年度,台上字第 2703 號,民事判決

                       之案例相似,供讀者參考。
                       案例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上訴人  AB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蔡○○律師

                       被上訴人  甲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灣省嘉義縣3

                       法定代理人  林○○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何○○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
                       二年二月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 (八十一年度上字第五

                       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七十九年三月十四日訂立進口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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