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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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進口押匯及擔保提貨相關疑難問題  277






                             決其敗訴部分不當,求予廢棄,難謂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

                             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法官  張○○

                                                                                     法官  洪○○
                                                                                     法官  林○○

                                                                                     法官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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