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進口押匯及擔保提貨相關疑難問題 277 決其敗訴部分不當,求予廢棄,難謂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 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法官 張○○ 法官 洪○○ 法官 林○○ 法官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