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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2. 託收指示 URC522 第四條 a 項 ii 款「銀行為了獲得託收指示不必檢
查單據」,(Banks Will not Examine Documents in Order to Obtain
Instructions),此乃說明託收銀行對代收銀行有關託收之指示時,即
使在託收指示檢附之匯票上另有指示亦不必理會的意思,亦即代收
銀行僅遵照託收指示而行動。第四條 a 項 iii 款,「除非在託收指示
上另有授權之外,銀行僅遵照即由接受之銀行或當事人之指示而不
理會該銀行或當事人以外之指示」,此乃交代代收銀行不理會託收
銀行以外之指示。如果託收指示中列有預備人 (Case-of-Need) (委託
人之代表) 之指示時,則應遵從其指示,但此時應特別留意第二十
五條預備人之規定而行動,即「如委託人指定一代表於拒絕承兌及
(或) 拒絕付款擔任預備人時,託收指示中應詳明載列預備人之權
限,如無前項規定,銀行將不接受預備人之指示。」
3. 託收指示中應列明之資訊 URC522 第四條 b 項,在託收指示中應列
明之資訊,一共有十一項之多,即 (i) 託收銀行之明細 (包括全名、
信箱、電報電話、Swift、Fax 等號碼),(ii) 委託人之明細 (內容如 (i)
項,(iii) 付款人之明細,(iv) 提示銀行 (如有) 之明細,(v) 託收之金
額及幣別……此十一項資訊是為了能順利執行託收指示之必要資
訊,現在加以啟示性之規定,但此規定亦未必“一定"(Must) 的條
項,不過,銀行最好遵照辦理較為上策。
4. 商業單據之交付 (URC522 a 項、c 項)
URC522 第七條 a 項規定「付款交單之託收指示不能附有於未來日
期付款之匯票」,此在避免 D/P (付款交單) 附有未來日期付款之匯
票,在未獲支付款項時,銀行不得不保管單據的情形。
第七條 c 項亦規定「付款交單之託收如附有未來日期付款之匯票
者,因託收指示應憑付款始可交付商業單據時,銀行不負責因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