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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2.  託收指示 URC522 第四條 a 項 ii 款「銀行為了獲得託收指示不必檢
                            查單據」,(Banks Will  not Examine Documents in Order to Obtain

                            Instructions),此乃說明託收銀行對代收銀行有關託收之指示時,即
                            使在託收指示檢附之匯票上另有指示亦不必理會的意思,亦即代收

                            銀行僅遵照託收指示而行動。第四條 a 項 iii 款,「除非在託收指示
                            上另有授權之外,銀行僅遵照即由接受之銀行或當事人之指示而不

                            理會該銀行或當事人以外之指示」,此乃交代代收銀行不理會託收
                            銀行以外之指示。如果託收指示中列有預備人 (Case-of-Need) (委託

                            人之代表)  之指示時,則應遵從其指示,但此時應特別留意第二十
                            五條預備人之規定而行動,即「如委託人指定一代表於拒絕承兌及

                            (或)  拒絕付款擔任預備人時,託收指示中應詳明載列預備人之權
                            限,如無前項規定,銀行將不接受預備人之指示。」

                          3.  託收指示中應列明之資訊 URC522 第四條 b 項,在託收指示中應列
                            明之資訊,一共有十一項之多,即 (i)  託收銀行之明細 (包括全名、

                            信箱、電報電話、Swift、Fax 等號碼),(ii) 委託人之明細 (內容如 (i)

                            項,(iii) 付款人之明細,(iv) 提示銀行 (如有) 之明細,(v) 託收之金
                            額及幣別……此十一項資訊是為了能順利執行託收指示之必要資

                            訊,現在加以啟示性之規定,但此規定亦未必“一定"(Must)  的條
                            項,不過,銀行最好遵照辦理較為上策。

                          4. 商業單據之交付 (URC522 a 項、c 項)
                            URC522 第七條 a 項規定「付款交單之託收指示不能附有於未來日

                            期付款之匯票」,此在避免 D/P (付款交單)  附有未來日期付款之匯
                            票,在未獲支付款項時,銀行不得不保管單據的情形。

                            第七條 c 項亦規定「付款交單之託收如附有未來日期付款之匯票
                            者,因託收指示應憑付款始可交付商業單據時,銀行不負責因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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