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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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進口押匯及擔保提貨相關疑難問題  267






                                    副本、提單副本及輸入許可證等文件,與原開發之信用狀內容或
                                    其他貨運單據副本內容,諸如裝載船名、起卸港口名稱、貨品名

                                    稱、信用狀號碼、嘜頭 (Shipping Mark) 數量及價值等項……加以
                                    核對。

                                  2.  如屬即期信用狀又有外幣墊款者,需由開狀銀行收回墊款本息,
                                    如屬遠期信用狀墊款者可暫緩收回,惟仍需辦妥授信申請時之批

                                    示條件,諸如徵提還款本票、定存單,或辦妥物權設定後簽發擔
                                    保提貨書。

                                  3.  開狀銀行 (保證銀行)  交付擔保提貨書:擔保提貨書經保證銀行有
                                    權簽章人簽發後,保證銀行留存擔保提貨書副本、商業發票及有

                                    關單據各一份外,將擔保提貨書正本、商業發票、輸入許可證,
                                    及有關貨運單據等交還開狀申請人持往報關、提貨。


                             二、簽發「擔保提貨書」之保證銀行責任


                                  開狀銀行 (保證銀行)  之保證責任時間:上述擔保提貨作業過程得

                             知,擔保提貨書係開狀銀行 (保證銀行)  向航運公司或其代理行簽具之保
                             證書,開狀銀行 (保證銀行)  未以正本提單換回擔保提貨書前,簽具擔保

                             提貨書之保證銀行仍負有保證責任,據此,進口商辦理擔保提貨後,押
                             匯銀行寄來之貨運單據表面顯示彼此抵觸者,或表面所示與信用狀條件

                             不符,而予拒付時,依據 UCP600 第 16 條 c 項之規定要通知押匯銀行,
                             並敘明該等單據正留候提示人處置,或正退還提示人。由於單據正留候

                             提示人處置或退還提示人,開狀銀行 (保證銀行)  便無法持提單正本向航
                             運公司或其代理人換回擔保提貨書,保證責任便無法解除,日後提單權

                             利人予向航運公司執行提單權利領取貨物時,航運公司或其代理人必然
                             依擔保提貨書向開狀銀行 (保證銀行)  請求賠償,所以在擔保提貨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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