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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上,開狀銀行都會向進口商表示「辦理擔保提貨後,不得以提示單據不
符合信用狀規定或貨運單據彼此抵觸為由予以拒付」。
意即:
簽發「擔保提貨書」之銀行責任,在於進口商持「擔保提貨書」前
往船公司提貨所產生之一切風險,此種風險係在「擔保提貨書」保證責
任未解除前,持有 B/L 之善意第三人前往船公司要求提貨,此點至為重
要,簽具「擔保提貨書」之銀行應銘記在心。
三、保證銀行 (開狀銀行) 如何解除保證責任
開狀銀行 (保證銀行) 換回擔保提貨書:開狀銀行 (保證銀行) 俟接到
押匯銀行送來之貨運單據正本,即將提單正本經有權簽字人簽字,並添
附「擔保提或解除通知書」後,以掛號郵遞航運公司或其代理行,換回
先前簽發之擔保提貨書,以解除開狀銀行之保證責任。
答覆問題:
一、保證銀行若未換回「擔保提貨書」之責任
簽具「擔保提貨書」之銀行,在日後國外銀行將押匯單據寄達時,
應迅速交給進口商持往船公司換回「擔保提貨書」,藉以解除提貨之保
證責任。其理由不外通常 B/L 發行二份以上的情形甚多,貨物抵達目的
港,只要提示其中一份,而且提示者是善意第三人,船公司即有交付貨
物之義務 (日本商法第 771 條),倘船公司已憑「擔保提貨書」將貨物交
給進口商提領,已無貨物可交付,這時船公司應負起對善意第三人之損
害賠償責任,從而就其蒙受之損害轉向簽具 L/C 之銀行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