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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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屢見不鮮,所以銀行須平常留意往來客戶之營運性質及行銷狀況,一旦
                       發生倒閉,即可得心應手迅速處分貨物,以利債權之收回。
















                           本公司 (甲公司)  委託國內某外匯銀行 (A 銀行)  開立信用狀乙紙到日
                       本購買化學原料,受益人 (B 公司)  因生產不及要求 L/C 之裝運日由 3 月

                       20 日改為 3 月 25 日,L/C 有效日由 3 月 25 日改為 3 月 31 日。本公司口

                       頭同意後,在申請辦理修改書前,受益人即於 3 月 22 日裝運於 3 月 25 日
                       辦理押匯,押匯單據由日本發往開狀銀行 (A 銀行),開狀銀行審查單據
                       後,以”慢裝”之理由拒絕接受單據,並依據 UCP600 第 16 條 c 項規定發

                       出拒付通知,並留置單據等待押匯銀行之指示,並未與本公司 (甲公司)

                       洽商接受瑕疵,受益人 (B 公司)  對此事甚不諒解,請問,開狀銀行對押
                       匯銀行提示瑕疵單據、付款或拒付前,是否應向開狀申請人知會,以免
                       延誤商機?





                           依據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 16 條「瑕疵單據、拋棄及通知」

                           a 項  若依指定而行事之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或開狀銀行
                                決定提示係不符合時,該等銀行得拒絕兌付或讓購。

                           b 項  若開狀銀行決定提示係不符合,該行依自身之判斷得洽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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