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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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v. 由指定銀行讓購,但該指定銀行未予讓購。
又 UCP600 第 7 條 b 項規定
「開狀銀行自簽發信用狀時起,即受其應為兌付之不可撤銷之拘
束。」
又 UCP600 第 7 條 c 項規定
「開狀銀行對已就符合之提示為兌付或讓購並向其遞送單據之指定
銀行,負補償之義務。
信用狀之使用方式為承兌或延期付款者,應於到期日就符合提示金
額為補償,而不論指定銀行是否於到期日前已預付或買入。
開狀銀行對指定銀行補償之義務,獨立於開狀銀行對受益人之義
務。」
依上條款開狀銀行開發信用狀後,在 L/C 有效時間內信用狀受益人
提示符合之單據,開狀銀行就必須付款,據此,最佳之措施設法取消信
用狀。
二、取消信用狀必須徵得受益人之同意依據 UCP600 第 10 條 (修改書) a
項規定「除第三十八條另有規定外,信用狀非經開狀銀行、保兌銀
行,如有者,及受益人之同意,不得修改或取消」
e 項規定
「修改書之部分接受者,不予容許,並將視其為對該修改書拒絕之
知會。」
依據上述條款,信用狀非經開狀銀行、保兌銀行即受益人之同意,
不得修改或取消。對同一修改通知書內諸修改事項為部份接受者,非經
所有當事人同意不生效力。
據此,貴行必須主動了解,出口商是否知道進口商倒閉之消息;進
口商所訂之貨物是否仍在加工生產中可否停產?備妥之貨物是否完成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