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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貨」方式辦理,電報放貨手續如下:
所謂電報放貨及出口商 (託運人),在貨物交運後,請出口地之運送
人 (船公司) 以電報要求進口地之船務代理人,在不交付提單之情形下交
付託運之貨物給受貨人,為了保障貨物相關所有人 (進口商) 之權益,並
維護運送人之權益起見,在辦理「電報放貨」時出、進口商須分別在出
進口地辦理下列手續。
1. 出口商方面-在出口地交運貨物領取全套提單正本後,要求運送
人電報貨的流程:
(1) 繳回全套 (Full Set) 提單
(2) 備妥切結書:表明其所交運之貨運因時間倉促,為爭取提貨時
效,委請運送人 (船公司) 拍發電報通知目的港總分支機構或
其代理人,將其貨物交給提單上所指定之收貨人。
(3) 運送人 (船公司) 接下電報放貨申請書,並審查申請書及申請文
件內容無誤後,以電傳方式通知目的港之分支機構或其代理
人。
2. 進口商方面-在進口地接獲運送人在目的港之分支機構或其代理
人之通知後,提示下列文件,辦理提貨。
(1) 出示提單所記載或電報所指示之受貨人之身份證明。
(2) 備妥切結書,內容言明本公司確係電報指示之受貨人,貨物領
取後如有任何糾紛悉由進口商負責,概與目的港之船公司或代
理商無涉。
3. 目的港之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確認無誤後將小提單 (Delivery
Order) 交付進口商憑以向海關辦理報關及通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