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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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進口押匯及擔保提貨相關疑難問題  253






                                    即可領單提貨,俟銀行核定之融資期限屆至再清償本金及利息,
                                    依遠期信用狀之利息由何方負擔,又分為買方遠期信用狀及賣方

                                    遠期信用狀。
                                    (1) 賣方遠期信用狀 (Seller Usance)

                                       銀行為協助進口廠商以「賒購」方式向國外出口商購買原料、
                                       製成品等物資,由進口商向開狀銀行申請開發遠期信用狀給國

                                       外出口商,於出口商接獲信用狀,並將貨物裝運後,依信用狀
                                       規定簽發見票後若干日付款之匯票或自裝船日起算若干日付款

                                       之匯票,或僅憑所規定之單據向押匯銀行申請押匯,押匯單據
                                       經押匯銀行寄往開狀銀行提示後,開狀銀行予以承兌,承諾到

                                       期日清償貨款,若賣方需要資金融通得向押匯銀行申請貼現,

                                       以提前取得出口貨款,貼現息由賣方負擔,簡言之,對開狀銀
                                       行而言,賣方遠期信用狀屬保證性質,故單據到達時以外幣
                                       「應收承兌票款」列帳,對進口商而言,到期日僅清償貨款本

                                       金,不須負擔利息。

                                    (2) 買方遠期信用狀 (Buy′s Usance)
                                       凡進口商,向國外採購原物料、零配件等需要,向開狀銀行申

                                       請開發信用狀,規定受益人 (賣方),在其履行信用狀約定條件
                                       後,待簽發即期 (見票即付)  匯票,或免簽匯票僅憑所規定單

                                       據,由開狀銀行或其指定銀行即期付款,單據到達後,進口商
                                       履行與銀行約定之條件。(例如提供一定比率之定存單,或應收

                                       帳款為擔保)  即可領取單據報關提貨,俟執行核定融資到達屆
                                       期日清償本金及利息。對賣方而言,與即期信用狀相同,均為

                                       見票即付 (Pay at Sight),即由開狀銀行貸款予買方,並直接將
                                       款項交付賣方再依貨款契約之約定額度、利率、天數等向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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