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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亦即 CONTRACT 之“C”小寫,而 no 是簡寫,以此理由強制主張為
瑕疵單據,要求本行應予拒付,拒付理由牽強,本行應如何處理?
貴行 (開狀銀行) 接到開狀申請人要求向押匯銀行所提示之單據,作
拒付通知時,應針對其所主張之瑕疵是否正當,詳加過濾通常依下列各
點一一加以檢討:
1. 首先,判斷信用狀規定之單據就其表面所示與信用狀之條款是否
相符合。
2. 其次,開狀申請人所主張之拒付理由是否正當。
3. 最後,如本案例,在上述第二點之中,是否存在著 market claim
(惡性索賠) 之情事,深入探討。
一、開狀銀審查單據之判斷基準
1. 開狀銀行須以相當之注意審查其信用狀規定之一切單據,藉以確定
該單據就其表面所示與信用狀之條款是否相符合。其次,將所規定
之單據與其他單據是否彼此相抵觸,這些要領皆在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 14 條有明文規範之。
2. 信用狀交易,在本質上與買賣或其他契約係分立之交易,而且在信
用狀作業上,有關各方所處理者為單據,此點分別在 UCP600 第
4、5 條有明文規定。因此,銀行對於單據之審查與確認,僅須以單
據為本,而不涉及該等單據可能有關之貨物或履約行為。
3. 依據 UCP600 第 18 條 c 項之規定「商業發票」上貨物,勞務或履約
行為之說明,須與信用狀所顯示者相符合,又 UCP600 第 14 條 e 項
規定「除商業發票外,其他單據上貨物、勞務或履約行為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