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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亦即 CONTRACT 之“C”小寫,而 no 是簡寫,以此理由強制主張為
                       瑕疵單據,要求本行應予拒付,拒付理由牽強,本行應如何處理?





                           貴行 (開狀銀行)  接到開狀申請人要求向押匯銀行所提示之單據,作
                       拒付通知時,應針對其所主張之瑕疵是否正當,詳加過濾通常依下列各

                       點一一加以檢討:
                            1.  首先,判斷信用狀規定之單據就其表面所示與信用狀之條款是否

                              相符合。
                            2. 其次,開狀申請人所主張之拒付理由是否正當。

                            3.  最後,如本案例,在上述第二點之中,是否存在著 market claim
                              (惡性索賠) 之情事,深入探討。


                       一、開狀銀審查單據之判斷基準


                          1.  開狀銀行須以相當之注意審查其信用狀規定之一切單據,藉以確定

                            該單據就其表面所示與信用狀之條款是否相符合。其次,將所規定
                            之單據與其他單據是否彼此相抵觸,這些要領皆在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 14 條有明文規範之。

                          2.  信用狀交易,在本質上與買賣或其他契約係分立之交易,而且在信

                            用狀作業上,有關各方所處理者為單據,此點分別在 UCP600 第
                            4、5 條有明文規定。因此,銀行對於單據之審查與確認,僅須以單

                            據為本,而不涉及該等單據可能有關之貨物或履約行為。
                          3.  依據 UCP600 第 18 條 c 項之規定「商業發票」上貨物,勞務或履約

                            行為之說明,須與信用狀所顯示者相符合,又 UCP600 第 14 條 e 項
                            規定「除商業發票外,其他單據上貨物、勞務或履約行為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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