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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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進口押匯及擔保提貨相關疑難問題 245
點應充分了解。
1. 審查單據有無瑕疵:就單據表面所示與信用狀條款,UCP(600),
國際標準銀行審單實務是否相符,以及各項單據間表面顯示彼此
有無抵觸為前提。
2. 拒收單據之通知期限:開狀銀行自收到單據之日後 5 個營業日終
了之前,決定接受或拒絕該等單據,並據之以通知押匯銀行。
3. 以適當方式發出拒付通知:開狀銀行以下列方式逕向押匯銀行 (寄
單銀行) 發出拒付通知,即:(1) 以電傳或快捷之方式儘速通知、
(2) 該項通知須以一次列舉單據上有關之一切瑕疵、(3) 敘明該等
單據正留候提示人處理或退還提示人。
4. 怠於未依上述規定辦理時,開狀銀行即不得主張該等單據係不符
信用狀條款。
三、進口商接受或拒絕單據之回答
1. 在應答期限內 (如附表所示) 接獲進口商願意接受單據之回答時,
如屬遠期信用狀 (Usance L/C),應辦理放行進口單據之手續,如
屬即期信用狀,則辦理付款贖單手續;之後履行補償之義務。
2. 在應答期限內接獲進口商拒絕接受單據時,開狀銀行認為其拒絕
理由是適當的,應將此意旨在收到進口單據之日後第 5 個營業日
終了之前儘速通知寄單銀行。
3. 在應答期限截止之前無法接獲進口商之回答時,開狀銀行在收到
進口單據之日後不超過 5 個營業日之相當時間內發出拒付通知。
(因為超過 5 個營業日會喪失拒付之權利,因此開狀銀行暫時發出
拒付通知,此乃通稱為技術性之拒付 [technical unpa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