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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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進口押匯及擔保提貨相關疑難問題  245






                             點應充分了解。
                                  1.  審查單據有無瑕疵:就單據表面所示與信用狀條款,UCP(600),

                                    國際標準銀行審單實務是否相符,以及各項單據間表面顯示彼此
                                    有無抵觸為前提。

                                  2.  拒收單據之通知期限:開狀銀行自收到單據之日後 5 個營業日終
                                    了之前,決定接受或拒絕該等單據,並據之以通知押匯銀行。

                                  3. 以適當方式發出拒付通知:開狀銀行以下列方式逕向押匯銀行 (寄
                                    單銀行)  發出拒付通知,即:(1)  以電傳或快捷之方式儘速通知、

                                    (2)  該項通知須以一次列舉單據上有關之一切瑕疵、(3)  敘明該等
                                    單據正留候提示人處理或退還提示人。

                                  4.  怠於未依上述規定辦理時,開狀銀行即不得主張該等單據係不符
                                    信用狀條款。


                             三、進口商接受或拒絕單據之回答


                                  1.  在應答期限內 (如附表所示)  接獲進口商願意接受單據之回答時,

                                    如屬遠期信用狀 (Usance L/C),應辦理放行進口單據之手續,如
                                    屬即期信用狀,則辦理付款贖單手續;之後履行補償之義務。

                                  2.  在應答期限內接獲進口商拒絕接受單據時,開狀銀行認為其拒絕
                                    理由是適當的,應將此意旨在收到進口單據之日後第 5 個營業日

                                    終了之前儘速通知寄單銀行。
                                  3.  在應答期限截止之前無法接獲進口商之回答時,開狀銀行在收到

                                    進口單據之日後不超過 5 個營業日之相當時間內發出拒付通知。
                                    (因為超過 5 個營業日會喪失拒付之權利,因此開狀銀行暫時發出

                                    拒付通知,此乃通稱為技術性之拒付 [technical unpa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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