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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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進口押匯及擔保提貨相關疑難問題  243


















                                  本行接獲所簽發信用狀項下之進口單據,發現押匯銀行 (寄單銀行)

                             在押匯單據遞送單上註明裝運遲延 (Late Shipment)  及卸載港 (Port of
                             Discharge) 不符等兩項瑕疵,押匯銀行又說明已就該等瑕疵單據憑保結書

                             而付款,企盼儘速解除保結責任。請問如何處理較妥?




                             一、開狀銀行處理瑕疵單據提示之原則,依據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 16 條
                                  a.  若依指定而行事之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或開狀銀行決

                                    定提示係不符合時,該等銀行得拒絕兌付或讓購。

                                  b.  若開狀銀行決定提示係不符合,該行依自身之判斷得洽商申請人
                                    拋棄瑕疵之主張,但第十四條(b)項所規定之期間,並不因此展
                                    延。

                                  c.  若依指定而行事之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或開狀銀行決

                                    定拒絕兌付或讓購時,該等銀行須將此意旨以單次之通知告知提
                                    示人。

                                    該通知須敘明:
                                    i. 銀行拒絕兌付或讓購;且

                                    ii. 與銀行拒絕兌付或讓購有關之各項瑕疵;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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