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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信用狀之銀行信用來源以彌補採購資金之不足。

                       四、紅條款信用狀有上述二之風險,如銀行接受紅條款信用狀之申請,

                           開狀銀行應充分分析下列各項要點:


                            1. 確認出口商履行輸出契約之能力 (履約能力)。
                            2. 出口商能否備妥出口押匯單據之能力?

                            3. 出口商之信用如何?
                            4.  通知銀行授與出口前融資階段並未有商品擔保,債權確保是否有

                              問題?
                            5. 確認通知銀行在紅條款信用狀下辦理出口前融資之意願如何?


                       五、簽發紅條款信用狀時,應注意事項


                           如上所述,紅條款信用狀隱藏著各種風險,開狀銀行應留意下列事
                       項:

                            1.  應選擇能誠實履行輸出契約之出口商:正如前所述,倘出口商屆

                              時無法出口貨物時,授與出口前融資之銀行依紅條款信用狀條件
                              將出口前融資款項及其利息悉數要求開狀銀行履行補償義務,為

                              規避此種事態之發生,應事先確認進口商是否慎選能誠實履行輸
                              出契約之出口商。可能的話,出口商 (信用狀受益人)  應以係進口

                              商之分公司或在出口地投資之子公司或其長期往來信用良好的客
                              戶為限。

                            2.  出口商所提示之押匯單據被發現有瑕疵時,能否行使電報押匯
                              (Cable Negotiation):倘出口商提示瑕疵單據辦理押匯時,授與出

                              口前融資銀行為規避拒絕押匯之尷尬情形從而依紅條款信用狀規
                              定向開狀銀行求償起見,應由出口商提出電報押匯之請求,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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