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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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進口商 (甲公司) 前來申請開發信用狀,經本行檢查進口開狀申請書
內容,除一般進口商跟單信用狀條件外,另在特別指示 (SPECIAL
INSTRUCTION) 欄內敘明“通知銀行得在一定條件下授與出口商之出口前
融資”,請問本行受理申請開發信用狀時,有何應注意事項?
一、紅條款信用狀 (RED CLAUSE L/C):
開狀銀行應進口商要求在信用狀上加註預支貨款之條款,授權其在
出口地之分行或往來銀行,在貨物交貨前,受益人可憑該信用狀預支貨
款,待貨物交運後,受益人在備妥信用狀上所規定之貨運單據向預支貨
款之銀行提示押匯,再由押匯銀行自押匯款中扣除先前之墊款本金及利
息後,再將餘款付予受益人。為了引人注目,該預支條款過去均以紅色
體印刷,故稱「紅條款信用狀」,唯今已很少以紅色列印。
本案例乃將一般跟單信用狀 (Documentary Credit) 與擔保信用狀
(Standby Credit) 之功能合二為一之信用狀,通稱為紅條款信用狀 (Red
Clause Credit)。茲因紅條款信用狀之交易,對授權或委託為讓購之通知
銀行而言,乃開狀銀行要求通知銀行在一定條件下授與出口商之出口前
融資,若出口商屆時無法返還出口前融資條項時,通知銀行可依信用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