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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以自動回 復,通常 以每月回 復一次之 循環信用 狀 (Monthly
Revolving Credit) 最為常見,至於有效期間依契約約定之。
2. 若開發十萬美元之循環信用狀,而其中使用三萬元後可立即回復
其金額,這種循環信用狀,意味著允許出口商無限制地使用,此
對開狀銀行來說,甚難掌握其授信風險,因此事實上甚少被採
用。
3. 倘定期回復信用狀中規定未經用罄之金額,不得累積計算者,譬
如開發十萬美元之循環信用狀,其使用餘額尚有三萬美元,不可
以加計在回復使用之十萬美元信用狀金額上,此稱之為非累積循
環信用狀 (Non-Cumulating Revolving Credit)。
4. 若循環信用狀中規定未經用罄之金額可以加計次期使用,譬如開
發十萬美元之循環信用狀,本月使用餘額尚有三萬美元,得以加
計次月使用,此稱之為累積循環信用狀 (Cumulating Revolving
Credit)。
雖然循環信用狀之開發,有上述四種類型,但在實務上,則以每月
回復一次循環信用狀與非累積循環信用狀較為常見。
三、為何開發循環信用狀
開發循環信用狀之背景其理由甚多,我們從開狀申請人以及開狀銀
行等兩方面來探討
1. 開狀申請人方面:以本案例為例,若依一般方式開狀需達十二次
之多,其手續以及費用浩繁,可因改開循環信用狀而省事省錢。
2. 開狀銀行方面:為因應增加信用狀金額或變更條件等信用狀之修
改工作,可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