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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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進口押匯及擔保提貨相關疑難問題 237
條件向開狀銀行求償。
二、持有上述特性之紅條款信用狀交易過程,存有下列各種風險:
1. 出口前融資之還款來源,端賴出口商辦理出口押匯款來沖還,倘
出口商無法誠實地履行出口貨物,就不能辦理出口押匯,因此還
款來源沒有著落,此時,授與出口前融資之銀行可依信用狀規定
將本金加上利息向開狀銀行求償;另一方面,開狀銀行不僅無法
取得出口貨物與單據,從而對於辦理出口前融資之銀行前來求
償,應負起償還之義務。
2. 即使出口商誠實地履行輸出契約,但無法提出符合信用狀所規定
之出口單據時,出口前融資之銀行為規避提示瑕疵單據而有遭遇
開狀銀行拒付之虞,會拒絕出口押匯之受理,以便採取如上述之
方式向開狀銀行提出求償。
3. 進言之,若出口商陷入業務惡化或宣告倒閉等嚴重狀態時,出口
前授與融資之銀行,常為求自保而全力搶救其本身之授信工作,
故無暇優先照顧在紅條款信用狀下之融資回收工作。
4. 缺乏商品擔保。
5. 通知銀行不負有辦理出口前融資之義務。(參閱 UCP600 第 9 條 a
項規定)
三、利用紅條款信用狀之場合
紅條款信用狀之簽發,適用於下列狀況:
1. 出口商採購之商品,隸屬於例行現金買賣之農產、漁業等民生產
業商品,而且其金額甚為龐大者。
2. 出口商之信用度較差,籌措資金能力受限,企圖利用簽發紅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