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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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進口押匯及擔保提貨相關疑難問題  237






                             條件向開狀銀行求償。

                             二、持有上述特性之紅條款信用狀交易過程,存有下列各種風險:

                                  1.  出口前融資之還款來源,端賴出口商辦理出口押匯款來沖還,倘
                                    出口商無法誠實地履行出口貨物,就不能辦理出口押匯,因此還

                                    款來源沒有著落,此時,授與出口前融資之銀行可依信用狀規定

                                    將本金加上利息向開狀銀行求償;另一方面,開狀銀行不僅無法
                                    取得出口貨物與單據,從而對於辦理出口前融資之銀行前來求
                                    償,應負起償還之義務。

                                  2.  即使出口商誠實地履行輸出契約,但無法提出符合信用狀所規定

                                    之出口單據時,出口前融資之銀行為規避提示瑕疵單據而有遭遇
                                    開狀銀行拒付之虞,會拒絕出口押匯之受理,以便採取如上述之

                                    方式向開狀銀行提出求償。
                                  3.  進言之,若出口商陷入業務惡化或宣告倒閉等嚴重狀態時,出口

                                    前授與融資之銀行,常為求自保而全力搶救其本身之授信工作,
                                    故無暇優先照顧在紅條款信用狀下之融資回收工作。

                                  4. 缺乏商品擔保。
                                  5.  通知銀行不負有辦理出口前融資之義務。(參閱 UCP600 第 9 條 a

                                    項規定)


                             三、利用紅條款信用狀之場合

                                  紅條款信用狀之簽發,適用於下列狀況:

                                  1.  出口商採購之商品,隸屬於例行現金買賣之農產、漁業等民生產
                                    業商品,而且其金額甚為龐大者。

                                  2.  出口商之信用度較差,籌措資金能力受限,企圖利用簽發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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