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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第八條:指定銀行辦理外幣擔保付款保證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作對象以國內客戶為限。
(二)憑辦文件:應憑國內客戶提供有外幣保證實際需求之證明文
件辦理。
(三)擔保信用狀之開發:指定銀行為國內客戶簽發擔保信用狀,
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擔保國內廠商之海外子公司 (含大陸地
區) 向境外金融機構借款,應就被擔保之海外公司財務狀況
業務經營情況及其還款財源詳加評估。
(四)保證債務履行:應由顧客依申報辦法規定辦理。
(五)列報文件:應將月底餘額及其保證性質,列表報送本行外匯
局。
二、由於貴公司負責人 A 君以私人 (自然人) 之身份要求
申請開發擔保信用狀,開狀 (擔保) 銀行依規定必須考慮下列情形:
1. A 君投資海外之工廠,是否經「投資審議委員會」之同意。
2. 縱 A 君私人之海外投資設廠已經「投審會」同意,僅保證銀行在
受理前依規定「應就被擔保之海外公司財務狀況,業務經營情形
及還款財源詳估後才可接受」。
3. 若僅憑「提供足額合格擔保品」而忽略上述 1、2 兩項規定,保證
銀行開狀後,無法將其保證性質,列報中央銀行外匯局。
三、因礙於外匯管理法規之規定,又貴公司為家族企業,經內部充分溝
通後,以家族企業之名義依規定提供有關外幣保證實際需求之證明
文件,及海外公司財務,業務狀況資料向開狀銀行申請以海外融資
銀行為受益人之擔保信用狀,以為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