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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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就本案例而言,涉及兩種可能性,開狀申請人因商務出差而在應答
                       期限過後承諾接受或拒收單據,或者開狀銀行在信用狀有效期限以及提

                       示期限內,通知寄單銀行辦理補全手續 (諸如匯票/提單之背書或簽署、
                       文字誤打之更正等),一俟補全手續完成,就可履行補償義務,所以,開

                       狀銀行拒付通知給押匯銀行時,敘明目前正向進口商徵求同意中,或檢
                       附買賣雙方在協議中之信件,但仍要敘明該等單據正留候提示人處理。

                           日後,開狀銀行接到開狀申請人接受或拒收單據之回答時,應通知
                       押匯銀行 (寄單銀行),其狀況如下:(一)  因進口商願意接受單據,所以

                       解除拒付,並履行補償、(二)  因未獲進口商拋棄瑕疵之主張,因此敘明
                       該等單據正留候提示人處理或正退還提示人。


                       四、開狀銀行接受或拒絕單據銀行實務之處理


                          1.  開狀銀行對於押匯銀行 (寄單銀行)  寄達之暇疵單據,決定拒絕接
                            受,但押匯銀行業已求償而取得補償款項時,開狀銀行應請求押匯

                            銀行將其業已取得之補償款項,連同利息予以返還。

                          2.  若係進口單據之一部或全部逕寄進口商之信用狀條件,譬如信用狀
                            規定三分之一提單正本逕寄進口商者,這時,開狀銀行僅負責退還

                            三分之二提單正本即可,其另外之三分之一提單正本應由出口商自
                            行負責收回,此點可參考 ICC Publication No.459 Feb. 1989 Case

                            Studies on Documentary Credit”,Case No.55 P.58。
                          3.  開狀銀行發出拒付通知後,押匯銀行提出有關單據之處理、貨物之

                            處分、代辦投保或寄倉手續之要求時,應儘速協助辦理,若無法照
                            辦時,須儘速通知押匯銀行,以免捲入日後之紛爭。

                          4.  開狀申請人雖然持有接受或拒絕單據之主張,但開狀銀行依據進口
                            融資契約以及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上之約定,在債權保全上,須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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