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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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進口押匯及擔保提貨相關疑難問題 249
如有者,得為不與信用狀之說明有所牴觸之統稱」。
二、無法接受之拒付理由
開狀申請人主張單據瑕疵之理由如屬正當的,應予受理,但如屬下
列情形,則礙難向押匯銀行發出拒付通知。
1. 開狀申請人業已辦理擔保提貨 (L/G) 手續
以信用狀方式進口貨品,則進口商欲提貨時,在正常情形下,應自
開狀銀行領取貨運單據後,始能辦理提貨手續,然而國際航運發達,時
有進口貨物先到埠而其進口押匯單據上未寄達之情事,在此情形下進口
商為節省海關倉儲費用或急於進口貨品應市,往往要求開狀銀行先簽發
擔保提貨書 (Letter of Guarantee),憑以持往運送人或其代理人處提貨。
俟押匯銀行寄達進口押匯單據,開狀銀行抽出提單正本換回先前所簽發
之擔保提貨書,以解除保證責任。
由於開狀申請人業已辦理擔保提貨手續,故日後若發現進口單具有
重大瑕疵,便不能提出拒付之主張。蓋因開狀銀行簽具的擔保提貨書中
聲名正本提單到達後,需立即向運送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且當運送人因
擔保提貨而蒙受損害時,由開狀銀行及進口商共同負責賠償。
2. 開狀申請人已辦理信託占有 (T/R) 手續
在國際貿易上,所謂信託占有制度,乃開狀銀行為協助進口商的資
金融通,於未付清票款前,允許進口商憑其出具的信託收據 (Trust
Receipt) 先行領取單據提領貨物,而於日後以出售貨物所得款項清償票
款。
既然開狀申請人業已辦理信託占有手續,與上述 L/G 情形相同,依
誠信原則,便不能提出拒付之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