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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商業發票以外之其他單據上有關貨品之敘述,如係單純且易辨認
之打字錯誤,諸如“大寫”打成“小寫”等輕微瑕疵為由拒付,應屬
Market Claim (惡性索賠) 之類。
三、有關惡性索賠之應注意事項開狀申請人若以單據上之輕微瑕疵為
由,而提出拒付之主張時,開狀銀行應留意下列現象:
1. 開狀銀行收到進口商提出此類之主張時,若不分皂白,便循其請
求,而向押匯銀行發出拒付通知,此顯然失去健全的判斷力,而
且開狀銀行與押匯銀行之間對於拒付理由有發生爭執時,開狀銀
行勝算不大。
2. 若單據上有誤打、未背書、未簽字、或單據份數不足等,這些瑕
疵容易補正者,開狀銀行應向押匯銀行指示再提示期限前補全
後,通知進口商付款贖單。
四、建議處理方式
開狀申請人 (甲公司) 以「C 用小寫以及 number 用簡寫」為由而主張
單據有瑕疵情事,誠屬輕微之瑕疵,若開狀銀行據之已通知押匯銀行,
恐難構成拒絕接受單據之正當理由。開狀銀行可依進口融資契約以及開
發信用狀申請書中之約定:「關於本信用狀下之匯票/其他憑證如經貴行
或貴行代理認為表面上倘屬無訛,本行一經貴行通知當即承認其負債並
依期照付……」為基礎,對押匯銀行履行補償之義務。惟開狀銀行不應
向押匯銀行發出拒付通知,而可依據上述約定,向進口商提出債務償還
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