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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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進口押匯及擔保提貨相關疑難問題 255
壹、答覆上述問題之前應先瞭解何謂全額結匯,部分結匯
及擔保提貨
一、信用開發之方式以繳交保證金之多寡分,有全額結匯與部份結匯二
種
1. 所謂全額結匯係進口商備妥全數信用狀之款項繳交給開狀銀行,
因無信用風險此種開狀不必申請授信額度。
2. 部分結匯:係進口商自備一成或二成之自備款 (視進口商之信用情
況),向開狀銀行申請開狀,俟進口單據到達後,將未結匯之金額
結繳給開狀銀行並負擔開狀銀行之墊款利息,此種結匯方式,對
開狀銀行而言進口商未繳還墊款金額前,有可能無法收回墊款之
風險,所以進口商申請開狀前必須事先申請授信額度。
二、何謂擔保提貨
在運輸實務上,以 L/C 或 D/P 或 D/A 為付款方式進口貨物時,進口
商前往航運公司提貨前,通常應先到開狀銀行 (Issuing Bank) 或代收銀行
(Collection Bank) 領取運送單據 (Transport Document) 後,始能辦理提貨
手續,惟今國際航運發達,貨物運往較近之地區如香港、日本、韓國、
菲律賓、新加坡等國貨物,或距離較遠的國家,但出口商提前發貨或遲
延押匯或託收之情形,導致貨品業已到埠而運送單據正本尚未寄達開狀
銀行或代收銀行之情形發生,在此情形下,進口商為了要節省船舶延滯
費、海關倉儲費、或因急需提取貨品應市或加工生產,往往要求開狀銀
行或代收銀行簽發「擔保提貨書」(Indemnity and Guarantee Without Bill
of Lading) 憑以持向航運公司或其航運代理人辦理提貨,其手續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