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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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進口押匯及擔保提貨相關疑難問題  259


















                                  與本行 (A 銀行)  往來多年之進口商 (甲公司)  最近向本行申請多筆信

                             用狀,金額頗巨,合計約壹佰餘萬美元,進口商 (甲公司)  申請開狀後不
                             久,因財務惡化先告倒閉,不知去向。請問,面對此事,有何建議措

                             施?




                                  建議措施如下:


                             一、最好事情-發生即應設法取消信用狀,藉以解除對讓購銀行支付義

                                  務:


                                  依據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 7 條開狀銀行之義務 a 項規定
                                  若所規定之單據向指定銀行或開狀銀行提示且構成符合之提示,而
                             信用狀使用方式為下列之一者,開狀銀行須為兌付:

                                  i. 由開狀銀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兌

                                  ii. 由指定銀行即期付款,但該指定銀行未予付款;
                                  iii.  由指定銀行延期付款,但該指定銀行未承擔延期付款承諾,或雖

                                     已承擔延期付款承諾,但於到期日未予付款;
                                  iv.  由指定銀行承兌,但該指定銀行未就以其為付款人之匯票承兌,

                                     或雖就以其為付款人之匯票承兌,但於到期日未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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