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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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1. 出口商備妥貨運單據影本 (Non-Negotiable Copy) 傳真或快遞給進
                              口商。

                            2. 進口商備妥下列文件
                              (1)  擔保提貨申請書一份,其簽章與廠商印鑑卡或借款契約書相符

                                 合。
                              (2)  擔保提貨書 (Standard Form of Undertaking to be Given by

                                 Cargo Owners in Return for Delivering Cargo Without
                                 Production of the Bill of Lading) 二份,表格向航運公司或其代

                                 理索取,膳打有關資料後,並加蓋與進口廠商印鑑卡相同之印
                                 章。

                              (3) 出口商提供之貨運單據影本。
                              (4) 輸入許可證 (免證貨品可免提供)。

                            3. 開狀銀行或代收銀行 (託收時) 簽發擔保提貨書。
                              (1)  將進口商所提出之擔保提貨申請書、擔保提貨書、商業發票副

                                 本、提單副本及輸入許可證,與原開發之信用狀內容,諸如裝

                                 載船名 、起 卸港口 名稱 、貨品 名稱 、信用 狀號 碼、 嘜 頭
                                 (Shipping Mark) 數量價值等項一一加以核對。

                              (2)  如屬即期信用狀又有外幣墊款者,需由開狀銀行收回墊款本
                                 息,如屬遠期信用狀者墊款可暫緩收回,惟仍需辦妥授信申請

                                 時之批示條件,諸如徵提還款本票或辦妥物權設定,如屬
                                 D/P、D/A 時,必須申請擔保提貨保證之額度,在額度內批示

                                 條件下 D/P 時,繳付全額貨款及費用,在 D/A 時,徵提還款
                                 本票。

                              (3)  開狀銀行或保證銀行交付擔保提貨書:擔保提貨書經保證銀行
                                 有權簽章人簽發後,保證銀行留存擔保提貨書副本、商業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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