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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銀行收到貨運單據日起若干日),獲得付款之信用狀。
                            3. 承兌信用狀 (Acceptance L/C):依信用狀規定,受益人簽發匯票向

                              指定銀行 (通常為通知銀行、保兌銀行或開狀銀行)  提示,辦理承
                              兌,並於承兌到期日獲得付款之信用狀。

                            4. 讓購信用狀 (Negotiation L/C):依信用狀規定,受益人簽發匯票隨
                              同貨運單據向出口地任何銀行 (自由讓購)  或指定銀行 (限制讓購)

                              提示,請求付款或墊款之 L/C,依上述信用狀之使用方式 (付款方
                              式),對開狀銀行付款期限言,分為:

                              a.  即期信用狀 (Sight L/C)-即期付款信用狀,及讓購信用狀,開
                                狀銀行收到押匯銀行提示之貨運單據,屬符合之提示就要付

                                款。
                              b. 遠期信用狀 (Usance L/C)-延期付款信用狀及承兌信用狀

                                開狀銀行收到押匯銀行提示之貨運單據,屬符合之提示,依約
                                定若干日後付款。


                       二、即期信用狀與遠期信用狀差異


                            1. 對出口商 (受益人) 言

                              即期信用狀-信用狀受益人 (出口商)  向信用狀指定之銀行提示符
                              合信用狀規定之貨運單據即可取得貨款。

                              遠期信用狀-信用狀受益人 (出口商)  向信用狀指定之銀行提示符
                              合信用狀規定之貨運單據必須等待到約定到期日才能收到貨款。

                            2.  對進口商 (開狀申請人)  言即期信用狀-進口商在單據到達時必須
                              備妥款項向開狀銀行贖單,以便向海關申報通關領貨。

                              遠期信用狀-進口商在單據到達時,不必備妥全部貨款,只要履
                              行與銀行約定之條件 (例如提供一定比率之存單或應收票據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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