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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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進口押匯及擔保提貨相關疑難問題  251


















                                  本公司在大陸投資設立化學工廠,擬自日本進口化工原料,賣方要

                             求以即期信用狀為付款條件,但考量進口加工到販售約長達 3 個月,在
                             資金考量上宜採用到貨後 90 天付款之遠期信用狀付款,但賣方不同意,

                             台商在大陸投資之友人建議,可向往來銀行辦理「假遠期信用狀」之方
                             式處理,請問,何謂「假遠期信用狀」?





                             一、信用狀開狀銀行之付款方式,依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 6 條 b
                                  項,規定「信用狀須敘明其使用方式究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

                                  兌或讓購」依其使用方式 (付款方式)  信用狀可分為四類,茲說明如

                                  下:

                                  1.  即期付款信用狀 (Sight Payment L/C):依信用狀規定,受益人簽

                                    發即期匯票 (若 L/C 未規定時免付)  憑貨運單據向信用狀指定之銀
                                    行 (通常為通知銀行、保兌銀行或開狀銀行)  提示請求付款之信用

                                    狀。

                                  2. 延期付款信用狀 (Deferred Payment L/C):依信用狀規定,受益人
                                    不須簽發匯票,僅憑貨運單據向指定銀行 (通常為通知銀行、保
                                    兌銀行或開狀銀行)  提示,在可確定之日 (裝船日、提示日或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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