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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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進口押匯及擔保提貨相關疑難問題  257






                                        及有關單據各一份外,將擔保提貨書正本、商業發票、輸入許
                                        可證 (免簽證貨品者無)  及有關單據等交還進口商持往報關,

                                        提貨。
                                    (4)  開狀銀行或保證銀行一俟接到押匯銀行或委託銀行送來之貨運

                                        單據正本,後將提單正本經有權簽字人簽字,換回先前簽發之
                                        擔保提貨書,以解除保證責任。


                                  綜合上述,進口商向保證銀行辦妥擔保提貨手續後,保證銀行對寄

                             單銀行 (押匯銀行或委託銀行)  就有付款保證之義務,對航運公司而言,
                             保證銀行有義務將貨物交給貨物所有人,若有任何錯誤,保證銀行擔負

                             其責任,因此對貨款之交付及貨物之交付,對出口商而言極有保障。



                             貳、綜上所述,全額結匯對開狀銀行而言應無風險可言,
                                   但在擔保提供方面,開狀銀行有下述風險:


                             一、開狀銀行在辦理擔保提貨簽發擔保提貨書時,必須由進口商提供提

                                  單與商業發票副本,以供參卓,以本案為例,係先裝船後開狀,提
                                  供之提單、商業發票之副本,無該單信用狀之開狀銀行名稱、開狀

                                  日期及信用狀之號碼可供核對無法證明該單據交易與 L/C 有關,若
                                  開狀銀行 (保證銀行),依進口商提供提單人商業發票副本為憑,出

                                  具「擔保提貨書」給進口商領貨,試問國外押匯銀行寄達之押匯文
                                  件與憑辦之擔保提貨之文件不符,開狀銀行 (保證銀行)  無法換回擔

                                  保提貨書時要負起擔保提貨之責任。

                             二、補救措施


                                  進口商關貨已到埠及於提貨,可將貨款電匯給出口商再以「電報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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