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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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進口押匯及擔保提貨相關疑難問題  241


















                                  本公司係屬家族企業,從事電腦週邊設備生產,因考慮降低生產成

                             本,將部份勞力密集附加價值低之零組件,轉交本公司負責人以私人名
                             義在馬來西亞投資設廠之關係工廠生產,最近該關係工廠需求資金甚

                             殷,擬向馬來西亞當地銀行申請貸款,融資銀行要求供擔保信用狀
                             (Stand-By L/C) 作保證,本公司負責人 A 君以私人名義前往國內某外匯銀

                             行申請開發以馬來西亞融資銀行為受益人之擔保信用狀,並提供足額合
                             格之擔保品為抵押,但為開狀銀行所拒絕,請問:

                             一、理由何在?
                             二、有何補救措施?





                                  擔保信用狀 (Stand-By  L/C)  又稱保證信用狀或備付信用狀,為不以

                             清償因商品交易而生的價款為目的,而已融通資金或保證債務為目的所
                             開發的信用狀。從銀行實務角度看,外匯部門專屬開發信用狀,在授信

                             部門則屬外幣擔保付款之保證業務。


                             一、依 94 年 12 月 21 日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柒第 0940051660 號令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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